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30 生效日期: 2008-04-30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鹤政办发[200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鹤岗市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
  一、年度计划目标
  2009年底前,保障范围扩大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含)平方米以下、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2009年,共建廉租住房12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租赁补贴发放7500户。
  二、廉租住房建设标准
  建多层建筑,统一按二室一厅一厨一卫或一室一厅一厨一卫户型为主。单套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建筑标准室内为水泥地面,内墙面为普通涂料,安装木制门、塑钢窗、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要单独开户,分户计量。
  三、资金安排
  廉租住房所需资金量。市区廉租住房共需资金6520万元。其中:新建廉租住房需5800万元,发放补贴720万元。
  四、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要把2009年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落实计划,实行分级负责制,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相关部门,明确责任人,明确进度,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三)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实行月报制度,每季定期深入各计划执行部门检查落实情况,对各县、区进度情况定期进行通报,确保计划落到实处。
  (四)多渠道筹措房源,加快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建设。在棚户区改造中分散配建廉租住房,由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收购后,用于保障性住房安排。配建和收购的廉租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配建的实物配租廉租住房,面积必须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列入控制性规划指标。
  (五)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一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房建设;二是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三是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是积极争取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五是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六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七是广泛争取社会捐赠的资金。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和公众监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