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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1 生效日期: 2003-05-1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3]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乡镇财政自建立以来,在规范和加强乡镇政府财政收支管理、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多种原因,乡镇财政运行和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及问题。同时,由于农村金融体制、税务管理体制调整,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划等,乡镇财政运行和管理的条件及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要求和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形势的需要。 
  为着力解决乡镇财政面临的矛盾和困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省委、省政府决定选择部分县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促进乡镇财政尽快走上良性发展之路的重要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的财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顾全大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积极支持和参与试点,做好有关工作。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要积极研究解决的办法,探索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经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选择部分县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要求,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乡镇财政管理方式,试行“乡财县管乡用”,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促进乡镇依法组织收入,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缓解乡镇财政困难,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维护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以县为单位,分类指导、全面试点原则。由试点县结合实际情况,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和经济较为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的乡镇,分别制定不同的实施办法,统一按要求进行试点。 
  (二)预算管理权不变原则。按照《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乡镇政府在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三)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原则。乡镇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乡镇,资金结余归乡镇所有;乡镇原有的各项债权债务仍由乡镇享有和承担。 
  (四)财务审批权不变原则。属于乡镇财权和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乡镇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以乡镇为独立核算主体,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 
  1、预算共编。县级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结合财力实际,兼顾需要与可能,明确预算安排顺序和重点,提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导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乡镇政府根据县级财政部门的指导意见,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乡镇政府提出的预算调整方案,需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调整数额较大的,需向县政府报告。 
  2、账户统设。取消乡镇财政总预算会计,由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代理乡镇财政总会计账务,核算乡镇各项会计业务。相应取消乡镇财政在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由县会计核算中心在各乡镇金融机构统一开设县财政专户分账户。分账户设“结算专户”、“工资专户”、“支出专户”三类。乡镇所有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上级部门补助收入等先缴入“结算专户”,其中应上解财政收入再通过“结算专户”上缴县级国库。乡镇所有工资性支出通过县级国库或“结算专户”拨到“工资专户”,专门用于乡镇人员工资和民政定补人员补助的发放。工资以外的其他支出通过县级国库或“结算专户”拨到“支出专户”,由乡镇按规定开支。 
  3、集中收付。收入管理程序: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项财政收入就地缴入县乡国库,由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根据乡镇收入类别和科目,分别进行核算。支出拨付程序:以乡镇年度预算为依据,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优先保障人员工资。对工资性支出,根据年度预算每月从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直接投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发放。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费支出,先由财政所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后报县会计核算中心,由县会计核算中心根据预算额度从县乡国库或“结算专户”拨付到“支出专户”,由乡镇按规定使用。为方便乡镇及时用款,各地可建立公务费支出备用金制度。对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县乡财政部门拨入村级资金专户。对农业税附加等属于村级收入的资金,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村财乡管村用”制度,由乡镇财政部门、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审核监督,确保村级资金专款专用。 
  4、采购统办。乡镇各项采购支出,由乡镇提出申请和计划,经县会计核算中心按照预算审核后,交县采购中心集中统一办理,采购资金由县会计核算中心直接拨付供应商。 
  5、票据统管。乡镇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农业税税收凭证等,其管理权全部上收到县级财政部门,实行票款同行、以票管收,严禁坐收坐支,严禁转移和隐匿各项收入。 
  (二)调整乡镇财政所管理体制和职能。乡镇财政所与农税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保留少数财政人员管理乡镇预算和报账,其余财政人员主要转向农业税征管,并实行县财政局(农税局)对乡镇农税所的垂直管理。 
  四、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积极稳妥、简明规范和让利于乡镇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对困难乡镇的扶持力度,尽可能增加乡镇可用财力。同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调动和保护乡镇发展经济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二)规范乡镇财政支出管理。统一工资和津补贴发放标准。根据乡镇收支规模和实际情况,分类制定公务费定额。明确乡镇支出范围,健全各项开支标准,完善财务审批程序。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优先保证人员工资正常发放,严格控制会议、招待、小车、电话等费用开支,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 
  (三)清理乡镇财政供给人员。严格乡镇人员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严禁在编制外使用人员,属于清理清退范围的各类超编人员、不在编人员和自聘人员财政不得供给经费。对乡镇机构改革分流人员,要单独造册、明确到人,同时要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确保2003年底基本完成乡镇人员分流和安置工作。 
  (四)核实乡镇各项债权债务。全面清理乡镇银行账户和票据,摸清乡镇收入家底。认真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并逐一登记造册报县政府备案,严禁新增负债,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消化现有债务。财力允许的乡镇,在确保人员工资和必要的运转经费的前提下,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偿还债务。 
  五、改革的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采取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进行。2003年,选择和县、五河、太和、全椒、潜山、宿松、祁门、霍山、利辛等9个县作为试点县,全面开展乡财县管乡用改革。其他县也可全面或选择部分乡镇进行改革试点。 
  (二)试点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县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各试点县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完善措施,严明纪律,及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完善改革试点办法。各有关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县改革工作的指导,确保改革试点顺利推进。 
  (三)各试点县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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