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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禁放办《全市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2-29 生效日期: 2008-12-2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8]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禁放办拟定的《全市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全市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方案
  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09春节期间,我市在六城区范围内继续实行“限时间、限地点、限品种”的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即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要求设定禁止燃放区域,适当调整有限开禁区域,允许市民在规定的时间段,在六城区内除重点保护单位、部位及周边一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孔明灯”等空中不可控移动飘浮物纳入禁放管理,全面禁止销售和放飞。为确保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有限开禁工作安全、有序、可控的工作目标,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有限开禁的具体安排及要求
  有限开禁是指在禁放区范围内限时间、限区域、限品种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有限开禁时间:2009年1月25日(农历除夕)起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具体时间段为:2009年1月25日(农历除夕)、1月26日(正月初一)、1月30日(正月初五)和2月9日(正月十五)为24小时全天开放,1月27日(正月初二)至1月29日(正月初四)、1月31日(正月初六)至2月8日(正月十四)每天中午12时至晚上22时开放,其他时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六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2009年1月22日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为各专营点允许销售烟花爆竹时间。
  (二)有限开禁区域: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以下七类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及其周边一定范围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除上述7类地区及其周边一定范围以外的六城区其他地区为有限开禁区域,可以在限定的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有限开禁品种:2009春节期间六城区烟花爆竹销售仍然实行专营制度,由市供销部门统一组织销售,主要以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的C级和D级烟花爆竹品种供应市场。具体产品目录、产品性能介绍及燃放实验数据等相关材料,由市供销部门报市禁放办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烟花爆竹产品继续实行强制保险和封签销售。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南京警备区负责人参加,负责全市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和有限开禁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禁放办),负责烟花爆竹禁放和有限开禁的日常工作。市禁放办下设六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分别由一个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承担相应职能,各专业组对禁放和有限开禁工作进行具体的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和信息反馈。各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禁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能,负责组织好本地区的烟花爆竹禁放和有限开禁工作。
  三、职责分工
  六城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市禁放办六个专业组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的组织领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整治、检查等工作,认真落实组织管理、安全保障、执法检查等职责,强化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确保烟花爆竹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六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1.六城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负责制定本区工作方案,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7类地区,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点保护单位和部位,并设立禁放区域,报市禁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区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市容、环保、民政、卫生、教育、消防等部门及各街道、社区,做好本区有限开禁区域的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秩序维护,以及牵头负责开禁区域防火防爆等各项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组建区综合执法队伍和区、街道(社区)两级巡查队伍,制定本区禁止燃放的重点保护单位和部位的安全保障方案,牵头落实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明确工作责任,落实防范力量。
  2.公安机关负责组织警力和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对六城区禁放和开禁区域开展巡逻检查,维护社会面治安、交通及禁放、燃放秩序;制止和查处禁放区域、禁放时段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以及不听劝告燃放“孔明灯”等空中不可控移动飘浮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配合安监部门查处非法销售行为。牵头组建禁放安全巡查督导执法队伍。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开禁区域及周围的重点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积极预防并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3.安监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审查临时经营网点的安全条件,核发临时经营许可证;对有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核发上岗证;查处非法经营行为,牵头组织市场检查督导执法;指导、督促销售环节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有限开禁全过程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加强对有限开禁有关规定和知识的宣传,为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燃放安全。
  5.供销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品种,报市禁放办批准,向社会公示;拟定市场供应保障方案,报市安监局批准;为宣传工作提供安全燃放宣传资料;负责组织货源,实行商品封签销售;积极配合安监、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查处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6.市容部门负责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空中不可控移动飘浮物的占道经营摊点,及时清运燃放垃圾,确保城市清洁卫生;
  7.工商部门负责对经核准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颁发临时营业执照,取缔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孔明灯”等空中不可控移动飘浮物活动;同时结合日常办理营业执照工作,做好有关加强禁放和有限开禁政策和知识的宣传。
  8.环保部门负责对城区实行环境监测,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有关噪音的投诉,做好噪声、大气污染等数据统计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9.市政公用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燃气单位做好管线、气源站点等易燃易爆场所和公交场站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公交、出租等行业单位的宣传,教育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公共交通工具。
  10.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长途汽车场站和码头等交通枢纽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确保运输安全。
  11.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测,把好质量关。
  12.商贸部门做好禁止销售“孔明灯”等空中不可控移动飘浮物的宣传、检查和执法工作。
  13.卫生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医疗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全市各医疗单位,做好医疗救治的应急处置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救治等相关情况。
  14.司法部门要配合宣传部门开展禁放法规的宣传。结合普法教育,开展禁放和有限开禁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市民自觉遵守禁放和有限开禁的规定。
  15.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幼儿园和中小学校等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对全市中小学生进行禁放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学生不要在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空中不可控移动飘浮物,防止发生意外。
  16.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敬老院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好对新婚夫妇的宣传工作,教育其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空中不可控移动飘浮物规定。
  17.文化(文物)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文物保护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18.园林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公园、绿地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防火工作。
  19.供电部门负责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输电线路的安全防范和应急保障,确保供电安全。
  20.中山陵园管理局负责中山陵地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21.南京铁路办事处负责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22.南京警备区负责驻宁部队和武警部队禁放工作,动员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遵守禁放法规,不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2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带头做好春节期间禁放和有限开禁相关工作,教育本单位职工自觉遵纪守法。同时要加强值班和检查,切实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确保本单位安全。
  24.文化(文物)、市政公用、交通(港口)、卫生、教育、民政、园林、供电、中山陵、铁路部门以及在宁中石化、中石油、物资等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单位的工作职责,主动配合各区政府做好行业内、单位内的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和部位的调查和确定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责任,采取措施,做好隐患排除、安全保卫和应急自救工作。
  25.各重点安全保护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禁放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行业主管单位和属地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及周边安全防范预案,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巡查,落实自保自救措施,及时制止本单位及周边一定范围内违规燃放行为,配合属地执法队伍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二)市禁放办各专业组职责分工
  市禁放办下设六个专业组,分别为综合秘书组、宣传教育组、市场保障组、禁放执法组、市场执法组和社会保障组。
  1.综合秘书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供销社、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公安消防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编撰禁放及有限开禁相关工作方案、信息动态、通知通报、工作总结等材料;
  (2)审核各区政府上报的重点保护单位和部位等禁放区域,并统一设立标识;审核烟花爆竹市场供应品种,督促六城区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责任;
  (3)负责与各专业组及相关单位联络协调;
  (4)负责群众举报、咨询的处置和回复工作;
  (5)负责统计有限开禁期间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等相关数据;
  (6)完成市禁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2.宣传教育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法制办、司法局、教育局、广电局、文化局、民政局、市政公用局、供销社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和有限开禁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有限开禁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正确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孔明灯”等空中不可控移动飘浮物危害性宣传;加强市民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动员市民不要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孔明灯”放飞;
  (2)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和有限开禁工作新闻报道的扎口管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3)制定统一宣传标识,牵头落实和检查指导各区禁放标识和横幅张贴悬挂工作;
  (4)完成市禁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3.市场保障组
  由市供销社牵头,市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交通局、公安交管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六城区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的布点、储存、运输、销售、配送和代保管等工作扎口管理,确保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安全有序;
  (2)负责对销售网点进行资质认定,发放临时销售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并对烟花爆竹的运输车辆进行审核,发放临时通行证;
  (3)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禁放规定的行为;
  (4)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测,把好质量关;
  (5)完成市禁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4.禁放执法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容局、环保局、市政公用局、公安消防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开展禁放和有限开禁区域的违规燃放执法工作,保证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和有限开禁工作安全有序。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六城区执法队、巡查队开展查处各类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空中不可控移动飘浮物的行为;
  (2)负责受理、处置群众举报和投诉违规燃放、运输、噪音污染等事项;
  (3)完成市禁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5.市场执法组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容局、质监局、工商局、交通局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开展烟花爆竹销售市场执法工作,开展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执法检查,保证全市烟花爆竹禁放和有限开禁工作安全有序。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协调六城区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私存烟花爆竹和销售“孔明灯”等空中不可控移动飘浮物的行为;
  (2)负责受理和处置群众举报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指导、协调各区执法队开展市场执法检查和巡查工作;
  (3)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的检查;
  (4)完成市禁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6.社会保障组
  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市容局、卫生局、环保局、市政公用局、供电公司、公安交管局、公安消防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区清理燃放区域易燃可燃物品,消除火灾隐患;负责市政、供电等设施的维护,排查、处理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安全隐患,保证群众正常生活;调查处理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各类事故;
  (2)负责对燃放安全事故中受到伤害人员的救护、对火灾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处置;
  (3)负责六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的卫生保洁、噪音污染处置、空气监控等工作;
  (4)完成市禁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
  1.2008年9月,研究起草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方案,报市禁放领导小组审议。
  2.2008年11月下旬,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方案提交市长办公会审议。
  3.2008年11月下旬,完成有限开禁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和市场供应保障等工作方案的制订。
  4.2008年12月下旬,市政府召开由市禁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六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动员部署会议”,进行专门部署。
  (二)宣传教育
  1.2008年11月中旬制定全市烟花爆竹有限开禁宣传工作方案。
  2.2008年12月下旬,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08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有限开禁的通告及有关情况,并公布举报咨询电话。
  3.自2008年12月下旬起,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报社、广播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开展集中宣传,全面介绍有限开禁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动员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保证安全。
  4.2009年1月上、中旬,各区制作悬挂禁放区域标识牌、横幅,于20日前到位。
  (三)检查落实
  1.2008年11月底前,各区制定本区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方案,初步选定禁放区域,报市禁放办审核;
  2.2008年12月中旬,市禁放办审定禁放区域,并派出检查组对六城区确定的禁放区域及安全保障方案、安全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检查。
  3.2008年12月底前,六城区人民政府与禁放区域内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和部位的主管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4.2009年1月中旬,市禁放办对有关整改、巩固情况进行复查。
  (四)组织实施
  1.六城区人民政府,以及市禁放办各专业组要根据本工作方案,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保组织领导、工作措施、执法队伍、人员经费落实到位。
  2.建立工作网络。各区、街道(社区)、相关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联系人,落实办公地点。
  3.实行请示报告制度,各单位在有限开禁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报告市禁放办。
  4.栖霞、雨花台、浦口、江宁、六合区人民政府和溧水、高淳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引导市民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工作总结
  2009年2月20日前,六城区人民政府要对禁放和有限开禁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市禁放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全市建立由市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社区)、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等四级工作机制,按照“单位、属地、一把手”责任制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市禁放办要加强对各区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障禁放区域和有限开禁区域“双安全”。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有限开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组建本区综合执法队伍和巡查队伍,加强有限开禁区域和禁放区域的巡查,指导、督促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和部位落实安全工作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街道(社区)要落实检查、巡查措施,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落实重点部位安全措施,清理易燃可燃物品,清扫燃放垃圾。重点安全保卫单位要按照行业主管单位和属地政府的安全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确保本单位自身安全。
  (二)合理布设网点,方便市民购买。在总结去年成功经验,吸取不足的基础上,继续利用大型连锁超市设立销售网点,适当扩大网点数量,逐步取消个体销售网点,方便群众能够就近购买到品质有保证的烟花爆竹产品。
  (三)加强宣传教育,不留宣传死角。宣传工作要从提倡市民安全燃放、文明燃放的角度出发,在总结往年宣传工作的成功经验上,重点宣传今年有限开禁的时间段和方式方法,提高群众知晓度,教育市民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在禁放时间段内燃放烟花爆竹,不买不放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注意自身燃放安全,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引导市民树立正确的烟花爆竹燃放观念。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禁放法规,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报道全市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动态,动员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确保我市禁放及有限开禁工作顺利开展。
  (四)严格执法检查,严打非法行为。实行二级执法工作制度,市禁放办成立执法检查督导组,负责六城区面上检查和巡查,检查、指导、协调各区执法工作。各区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和巡查队伍,具体负责本区禁放区域和有限开禁区域的执法检查,直接处置违法违规,尤其是违法销售行为。
  (五)做好应急救援,消除安全隐患。在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开展防火、防爆安全检查,落实各项消防措施,整改消除火灾隐患。7类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和部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各重点单位安全工作的指导、督促;公安、消防、安监、工商、市容、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做好应对突发火灾、阻碍执法、矛盾纠纷、人身伤害、环境事件和不可预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处置力量,确保及时处置。
  (六)加强重点监管,维护燃放秩序。六城区人民政府要提前制定本区烟花爆竹禁放及有限开禁秩序维护工作方案。在除夕、初一、初五、十五等可能出现密集燃放活动的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组织动员足够力量加强巡查,制止和查处禁放区域和禁放时段的违规燃放行为,引导和保障市民安全有序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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