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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冶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01 生效日期: 1996-03-01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6〕62号
冶金部: 
  你部《冶金部关于冶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冶人[1996]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保证冶金企业部分工作岗位职工的合法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冶金企业的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冶金企业生产的特点,原则同意你部来文中对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具体意见。即: 
  一、冶金部直属企业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专车司机、企业长期驻外及各类出差在外等人员。 
  (二)长途运输司机、货物押运等人员。 
  (三)专职采购、营销等人员。 
  (四)部分公安保卫人员及专职消防员。 
  二、冶金部直属企业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作人员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从事地质勘察、勘探、采矿作业、建筑施工和安装以及后勤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二)因受生产工艺和设备维修时限等因素制约,需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作业的设备检修、维修人员。 
  (三)冶金企业自备铁路、水路运输等需要在一定工作周期内连续作业的人员。 
  (四)部分企业内部港口装卸、仓库装卸人员。 
  (五)部分专用铁路道口值班、生产性值班、话务值班、机房值班人员及门卫等。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你部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办法。并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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