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8]4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规定,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政府信息,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制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向社会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www.gxzf.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自治区档案馆、图书馆和其他公共场所目前正在进行信息整理,暂不能提供查询服务。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即可提供查询服务。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www.gxzf.gov.cn。本机关当面受理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室;地点: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一楼131室;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771)2858003。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服务室;办公地址:南宁市民生路2号;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771)2858003;邮政编码:530012。
(二)受理程序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0771)2806313(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南宁市民生路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二楼203室;邮编53001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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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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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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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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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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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可选) □邮寄 □电子邮件□传真 □自行领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