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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9 生效日期: 2008-04-2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教育局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纠风办齐齐哈尔市监察局齐齐哈尔市物价局齐齐哈尔市财政局齐齐哈尔市审计局齐齐哈尔市新闻出版局
发布文号: 齐教联[2008]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教育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省纪委三次全会、全省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市纪委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根据《黑龙江省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推进我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就2008年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严格标准、强化监督、从严查处、狠抓落实”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和加大教育投入并举,进一步完善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确保全面实现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目标,为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鹤城、建设人才资源强市而奋斗!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根据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免费提供教科书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寄宿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发放免费教科书时另外收费、搭售教辅用书及其他资料,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同时,根据《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的规定,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可暂时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学开始全部取消。
  (二)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严格控制热点校、择校生问题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教基[2006]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6]67号)和齐齐哈尔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公有民办学校实行“四独立”办学的通知》(齐教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齐教办发[2007]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科竞赛等项工作的通知》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严格执行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以及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规定。坚决控制热点校和大班额。巩固清理整顿改制学校工作成果,清理规范为民办学校的,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登记,执行民办学校招生收费政策。
  继续做好公办高中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认真落实公办高中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降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
  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和齐齐哈尔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坚决纠正脱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设奢华校园的行为。保障农民工子女与所在地学生平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农民工子女免收借读费的政策。要巩固成果,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市、区)活动。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坚决取缔。
  (三)切实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
  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逐步建立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长效机制。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少服务多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学生人身保险应自愿到保险部门办理,学校不得强行为学生办理保险业务。学校在代收费中所发生的正常价格优惠和回扣应返还学生。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四)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和向社会提供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举办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各种非法的培训、补课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以学生家长名义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
  (五)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稳定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
  坚决纠正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教育收费的越权审批行为,加强对教育收费项目的监管工作。未经省级财政、物价审批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切实稳定学校收费标准。
  (六)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完善学校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和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
  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财综[2003]94号)的规定,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坚持和完善教育经费拨付、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年度专项审计制度。严禁任何单位部门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收入。
  民办学校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七)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以及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盗版和非法出版教辅材料等活动。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各地、各学校和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大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摆上日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解决治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要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等重大决策的顺利推进,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各市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的职能,有计划、有重点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年度宣传工作方案,实行量化管理,建立统计上报制度。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建立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限期整改、结果公报和问责奖惩等制度。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合格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报告制度和公报制度。要严肃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对涉及教育乱收费的案件,要按《中共黑龙江省纪委黑龙江省监察厅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处罚的暂行规定》和《齐齐哈尔市教育局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但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要全面开展“价格服务进学校”活动,宣传、落实教育收费政策法规,指导学校加强内部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及时化解价格矛盾,维护学生和学校的价格合法权益,不断创新价格服务手段和提高价格服务质量。
  2008年要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地要坚持春秋两季开学后教育收费情况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齐齐哈尔市教育局
齐齐哈尔市委市政府纠风办
齐齐哈尔市监察局
齐齐哈尔市物价局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齐齐哈尔市审计局
齐齐哈尔市新闻出版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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