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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工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4-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8]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优化我市工业发展环境,积极应对银根紧缩和原材料涨价对我市工业经济的影响,增强工业发展后劲,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当前促进工业发展补充意见如下:
  1.对重点、高成长性、省市增长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适当贴息。为切实帮助企业增强发展后劲,做大做强我市工业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值亿元以上或过去三年年均增长15%以上或列入省市增长点,并且会计核算地在福州地区、当年上缴税收累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市财政及县(市)区财政各给予企业1.5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改进税收征管办法,减轻企业负担。 积极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对财务账证健全、能准确核算成本的定率征收的工业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生产经营实际进行征税,以减轻企业负担。对出口工业企业,税务部门要加快出口退税的办理速度,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发放应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压力。
  3.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及补贴。2007及2008年度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福州城区工业企业按榕政综[2008]26号文件规定属于四级(含四级)以上土地的,按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征收,然后由市财政按年度每平方米2元给予补贴;经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确定为工业企业闲置土地的仍按榕政综[2008]26号文件执行。各县(市)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参照城区做法,由各县(市)制定征收补贴政策。
  4.各部门要对市政府近几年颁布的促进工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并坚决贯彻执行。
  5.本补充意见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008年。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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