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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4-28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市政发[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巩固我市城镇社会保障工作成果,全面完成2008年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任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0号)和省有关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至2008年年底,在全市开展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保障试点工作,巩固和扩大我市“211”( 即用两年时间完成基本养老保险扩面10万人,完成基本医疗保险扩面10万人)社保扩面成果,深入挖掘扩面潜力,加大基金征缴力度,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良性运行机制,使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实现老有所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工作目标
  到2008年年底,完成新增扩面参保人员5万人,全市参保人员达到48.4万人(其中在职参保人员36.6万人),完成征缴本年度养老保险统筹基金8亿元,基本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三、工作重点
  重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人员流动性较大的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娱乐服务、交通运输仓储、建筑等行业及村镇企业等用人单位的参保扩面工作。对扩面但未全员参保的企业进行清查,并督促其全员参保缴费;对新参保企业缴费情况进行核查,并督促其按时足额缴费。
  四、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长由市长唐志国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陈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学清、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耿庆文、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审计局局长刘晓莲、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谷连久、市民政局局长蔡鸿源、市财政局局长胡忠宇、市人事局局长申泽谦、市建委主任兴仁轩、市交通局局长高彪、市经委主任宋多金、市统计局局长栗荣庆、市公安局副局长何立、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宋林、团市委书记陈奇夫、市妇联主席陈莎莉、市工商联副会长肖纯、市地税局局长丁尚满、市工商局局长安永宏、市质监局局长艾忠林、人民银行辽阳市中心支行行长高兵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调度、协调及督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谷连久兼任,副主任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李绍杰、富文俊担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
  (二)责任分工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养老保险资源普查具体办法;完善各项参保缴费政策;加强劳动监察,规范劳动关系。同时,采取下列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对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虽参加社会保险但有欠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用人单位,取消评选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资格,在劳动年检时不予验收,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2.税务部门: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办理计税工资税前列支;纳税人已提取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性质的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对参保人数少于计税人数的单位,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核准税前列支人数;对未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暂缓年检、缓售发票,直至其参保或补缴欠费,并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提供的企业欠费明细按月清理,保证清欠率达到90%以上。
  3.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给新注册登记用人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后,要告知该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结各类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月将新注册企业的基本信息转给社保经办机构。工商部门在年检时,须要求用人单位填写《缴纳社会保险费承诺书》,否则予以暂缓年检。对未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暂缓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
  4.财政部门:负责为扩面征缴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会同劳动保障、地税、审计等部门对扩面征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5.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等单位:要将参保缴费情况作为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评选“文明单位”、“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先进工作者”、“杰出青年”、“巾帼标兵”等荣誉称号的重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制”。
  6.建设行政部门:对房屋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中未依法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取消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
  7.统计、公安、交通、人事、经委、民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依法参保缴费工作。
  五、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启动阶段(4月底前)。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召开全市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工作第一次调度会,启动专项行动宣传咨询活动,落实工作责任和任务。
  (二)推进阶段(5月初至11月底)。开展养老保险参保资源普查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强力推进扩面征缴工作,全面完成扩面征缴任务。
  (三)总结验收和评比考核阶段(12月)。在各县(市)区对专项行动工作认真总结的基础上,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专项行动联合验收组,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落实奖惩措施。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政府责任,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巩固和完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专项行动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状,将扩面计划、征缴计划及参保缴费率等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将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建立目标责任制,切实抓好扩面参保工作,确保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
  (二)普查参保资源,从源头掌握参保信息。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统计部门的经济普查,发挥经济普查工作队伍作用,开展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普查工作。从5月4日至7月30日,对城镇各类企业(含地处乡镇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中劳动适龄人口(18至60周岁,其中女干部至55周岁、女工人至50周岁)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各级统计、公安、财政、建设、工商、地税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对用人单位要逐户排查,并深入到社区住户了解参保情况,彻底摸清扩面资源底数,将符合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而尚未参保人员情况统计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数据汇总和情况分析报领导小组。
  (三)完善参保缴费政策,从政策面促进扩面。在我市城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的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地处乡镇的企业,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合同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中断缴费的职工允许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缴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过去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人员,可按对应期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由职业者可按最低不低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一次性补缴的,除按政策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利息外,不收取滞纳金;对在我市就业的省内异地已参保人员(含农民工),在其按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以户籍不在本地、年龄偏大、缴费年限短等理由拒绝接收。
  (四)加强监察执法力度,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税务稽查和社会保险稽核,督促应参保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依法参保缴费。财政、地税、审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对拒绝参保缴费的,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加强政策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其自觉参保缴费意识。
  (五)严格考核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扩面征缴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对扩面征缴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动部门、个人和积极参保缴费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六)全方位宣传扩面,使参保政策深入人心。各县(市)区要大力开展专项行动宣传咨询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扩面征缴先进典型、先进经验。要深入企业、社区、家庭进行答疑解惑,增强公众参保缴费意识。对本人不愿参保的劳动者要进行法制教育,督促其参保,在全市形成支持参保缴费工作的良好氛围。
  (七)建立旬报告、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建立扩面征缴旬报告、月调度、季通报制度。每月8日、18日、28日前,各县(市)区向市领导小组以报表形式上报本地区扩面征缴情况,包括参保资源普查进展、参保人数、参保人员缴费率、基金征收等情况;每月3日前,各县(市)区以书面形式向市领导小组报告本地区专项行动总体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市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各县(市)区领导调度会,对扩面征缴情况进行通报。オ
辽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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