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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04-25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3]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项目”)管理,对于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扩大投资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政府决定对使用政府投资(不含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他由政府承担连带债务风险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大中型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过程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规定程序报批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大中型项目必须按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未经省政府同意或省计委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降低前期工作标准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二、坚持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 
  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部门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甲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方可审批。按权限报国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先由省计委组织预审通过后再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负责审批。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明确的内容、规模、标准和估算投资控制数进行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应包括项目建设按规定可以列支的各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的10%。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要按程序重新调整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施工图设计须在地质详勘报告勘明地质情况下进行。施工图设计要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规模、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若预算超过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审定的概算总投资,由项目法人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三、认真编制执行政府投资计划 
  省财政厅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年度投资额度安排年度支出预算。省计委要根据省政府的总体部署要求和政府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统筹编制政府投资计划,合理安排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已经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已经选定或项目法人已经成立以及其他省政府或省计委有关规定已落实的条件下,由项目法人向省计委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省计委统筹平衡,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按法定程序编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突破已经下达的政府投资计划。 
  四、切实落实项目建设“五制”规定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经营性大中型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依法成立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项目法定代表人和高层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结构要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要积极推进试行专业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的方式。对于省政府投资公益性事业和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大中型项目,除有特殊要求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批准外,要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 
  (二)招标投标制。大中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和《湖北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219号令)的规定进行招标。招投标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报省计委核准;对使用政府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招标方案,由省计委审查后报省政府核准。对于拟采用自行招标组织形式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报送招标核准手续的同时附有能证明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有关书面材料,由省计委核准自行招标资格后方可自行组织招标。招标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不宜公开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按规定报批。要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制度。招标项目在定标后,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要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工程监理制。工程建设要由具备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设备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监理合同,进行全程监理。对未能履行规定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处理。严重失职的,3年内禁止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对未能履行规定职责的监理人员,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除了本身的要约外,还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违约处罚条款和担保责任。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五)廉政责任制。要把建立项目建设廉政责任制作为工程建设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全过程考核。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定代表人、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负责人要坚持廉洁自律,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有关规定,层层签定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内容,严格检查考核。加大追究力度。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和有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规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对列入年度计划的大中型项目,在年度计划投资额度内,由省财政厅负责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对有部分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到位。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 
  省财政厅要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对没有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以及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和合同条款规定的项目不得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不得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建设资金的支出要严格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范围内,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资;对个别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非人为等原因必须调整概算投资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经省计委审查并报省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六、健全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制度 
  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预验收阶段主要是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各单项工程的质量进行评定,对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形成初步验收报告。项目法人在项目初步验收合格且对初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完善的基础上,向省计委提出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计委在接到项目正式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1个月之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正式验收。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必须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项目单位应于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七、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认真执行《湖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由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负责对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稽察内容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法人、有关服务机构及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重大项目的建设程序、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建设管理和建设环境等情况,重大建设项目会计资料、财务情况和概算控制、投资来源及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其他内容。 
  八、密切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 
  省计委要加强同省财政、审计、建设等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共同搞好监督检查。省计委对大中型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管,组织稽察特派员对重大项目进行稽察,确保建设项目概算投资控制在审批的计划之内。省财政厅对大中型项目的资金、财务进行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做好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必要时省计委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其它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协作配合,履行部门职责,共同做好大中型项目监管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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