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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婴儿先天性心脏病个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5 生效日期: 2008-04-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甬卫发[2008]7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单位:
  现将《宁波市婴儿先天性心脏病个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宁波市婴儿先天性心脏病个案管理实施办法
  先天性心脏病(简称先心病)是婴儿时期最常见的先天畸形,也是我市5岁以下儿童主要死因之一。为及时掌握与管理我市婴儿先心病病例,提高儿童保健工作质量,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今年起在全市实施婴儿先心病个案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管理对象
  为居住在本市、年龄在1岁以内患有先心病的所有婴儿,包括本地和非本地户籍婴儿。
  二、先心病的诊断
  以超声心动图、核素心血管造影或磁共振检查为主要诊断依据。
  三、个案管理办法
  (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一经发现确诊为先心病的婴儿病例应及时报告,由诊断医生填写“宁波市婴儿先天性心脏病个案报告卡”,7天内上报医院属地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填写“宁波市婴儿先天性心脏病登记表”留院备案。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每季度将辖区医疗机构上报的“宁波市婴儿先天性心脏病个案报告卡”和“宁波市婴儿先天性心脏病登记表”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二)常住人口先心病婴儿的管理以户籍地管理、居住地配合为原则,流动人口按居住地管理。保健机构对每一例先心病婴儿应及时建立体弱儿童管理个案,按“宁波市体弱儿童管理办法”,做好婴儿的生长发育指导、追踪与管理。所有先心病婴儿的系统保健管理仍由建卡单位负责进行,对可疑或确诊为非青紫型或青紫型先心病婴儿可分别转诊到县级或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作进一步诊断或个案管理,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将先心病婴儿诊断、治疗与管理情况反馈给转出单位。
  (三)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先心病婴儿个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对因家庭经济原因不能及时手术治疗的病例,可告知家长与开展“慈惠童心”先天性心脏病免费救治活动的各级慈善总会联系,不要轻易放弃先天性心脏病的手术治疗机会,努力降低婴儿先天性心脏病的死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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