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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5 生效日期: 2008-04-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京商交字[2008]39号
各区县商务局,市饮食、烹饪、西餐业协会:
  2008年3月31日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0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市爱卫会《关于做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京爱卫发(2008)11号)要求,为了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现就做好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若干规定》的施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高人民卫生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前奏和过渡,同时也是把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成无烟奥运的重要保障。各区县商务局、行业协会和餐饮经营单位要树立国家意识、首都意识和民族意识,提高对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和餐饮业控烟的认识。
  市商务局成立北京市餐饮业贯彻落实《若干规定》领导小组,由市商务局副局长王卫平任组长,市商务局服务交易管理处、流通秩序管理处和各区县商务局、行业协会为成员。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禁烟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商务局、行业协会、餐饮经营单位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张贴画、告知单、板报、悬挂标语、健康提示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各单位要结合5月1日《若干规定》实施第一天、5月15日《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十二周年及5月31日第二十一个世界无烟日,广泛开展贯彻落实《若干规定》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动员广大餐饮企业落实《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落实措施,强化餐饮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本市所有餐饮经营单位的室内办公区域和经营服务区域都应当做好控烟工作。各餐饮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承担控烟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严格的控烟措施;设置检查员,将控烟责任落实到人;餐饮经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区域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非吸烟区和无烟餐馆,并在显著位置明示,以广泛告知公众和餐饮消费者;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及时劝阻在非吸烟区的吸烟行为;畅通投诉渠道,公布举报电话。
  四、配合做好控烟的监督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餐饮经营单位控烟工作的指导,配合爱卫会、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实施后,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深入餐饮经营单位,开展对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国家特级、一级酒家、中华老字号餐馆、特色餐厅和重点商业街、特色餐饮街区的餐饮经营单位。对于未按要求落实控烟职责的单位,要督促及时整改。对于不履行控烟职责的餐饮经营单位,商务主管部门可向相关执法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对餐饮经营单位落实《若干规定》的指导,全面推进本市餐饮业控烟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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