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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2008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5 生效日期: 2008-04-2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8]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厅,农发行广西区分行《关于2008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2008年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关于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和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以及增加粮食直补的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2008年在我区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的办法,切实增加种粮农民收入,提高种粮农民积极性,增加粮食产量,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在进一步总结、分析我区前4年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遵循原则
  (一)总体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切实做好对我区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实施工作,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这项惠农政策落到实处,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推动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遵循原则。
  1. 补贴资金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安排要向粮食主产县(市、区)倾斜,向主产乡(镇)、村屯倾斜,向种粮大户倾斜;不撒“胡椒面”,不搞一刀切。
  2. 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必须具体落实到种粮农户,落实到户的数量必须是该农户当年自己生产的粮食。
  3. 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要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卖粮。
  4. 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按照自治区确定的收购价格执行,并及时将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与补贴标准一并挂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5. 补贴资金要确保兑现给售粮农户,严禁截留、挪用和抵扣任何款项,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补贴款。
  二、各部门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做好直补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直补资金的拨付、清算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直补计划的核实工作,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核拨(发)兑付直补资金,办理直补资金结算及监督检查直补资金的安全使用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宏观协调和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具体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粮食局负责指导和检查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以及提出收购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安排计划和组织调运等工作。各县(市、区)粮食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具体落实和组织、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收购粮食,以及接受财政部门委托代发直补资金。
  农发行广西区分行负责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确定的价格做好收购资金筹措计划,指导和检查下级农业发展银行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贷款和资金监管等。各市、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贷款和资金监管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对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哄抬价格、合谋涨价或压级压价、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秩序。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委会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种粮农户并监督检查计划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总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我区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工作。
  三、直补的主要内容
  (一)直补范围、方式和对象。
  1. 直补的范围和方式。2008年对种粮农民继续实行直接补贴与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挂钩方式,直补县(市、区)由2007年的40个扩大到全区所有县(市、区)。
  2. 直补的对象。在我区境内种植粮食并愿意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销售粮食给政府指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的农民。
  (二)直补资金总额和直补标准。
  1. 直补资金总额。2008年计划安排直补资金总额1.6亿元(分县、市、区计划详见附件)。
  2. 直补标准。对列入直补订单收购计划的粮食(不分品种),在自治区公布的收购价格基础上,统一按0.20元/公斤进行补贴。
  (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品种、质量和收购价格、收购时间。
  1. 收购总量。2008年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总量为80万吨(分县、市、区计划详见附件)。
  2. 收购品种、质量要求。收购粮食的品种为普通稻(包括普通早、中、晚籼稻)、专用稻(指珍桂品种,下同)、优质稻(包括早籼优质稻、晚籼优质稻)和玉米。收购粮食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要求。
  3. 收购价格。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物价局在新粮收购时根据粮食市场价格确定,并公布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
  4. 收购时间。收购时间为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各订单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确定具体的收购时间。
  四、直补的工作要求
  (一)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落实。
  1.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根据本县(市、区)种粮的实际情况,将计划分解到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再分解到村,由村委会根据农户的种粮面积、粮食产量、商品量等情况,将订单计划分配落实到农户。村委会要将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举报并经查实与实际不符的,应改正后重新公示。
  2. 落实到农户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造册(一式三份)并经户主签字认可,村委会自留一份,送粮食收购企业一份,送财政所一份。然后由村委会根据底册填写《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送乡镇政府加盖公章后生效。
  3.《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由自治区粮食局负责统一印制,手册中载明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承包田地亩数、订单计划数、收购品种等。
  4. 各县(市、区)必须在夏粮入库前将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落实到农户,落实到农户的计划不能超过自治区下达的计划。正常年景无法完成订单收购计划的县(市、区),自治区进行适当调整。
  5. 订单县(市、区)粮食局在所属的企业中指定1―2家仓储条件好、资信度较高、管理能力强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承贷主体进行粮食收购,非指定企业辖区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可由指定企业委托当地的粮食购销企业进行粮食收购。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
  当市场粮食价格高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允许农户在市场上自由销售,不得硬性要求农户将粮食出售给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当市场粮食价格低于或等于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时,负责收购储备粮订单粮食的收购企业要按自治区确定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价格,凭《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积极组织收购农户出售的粮食。粮食收购期间,为方便农户售粮,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企业可委托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代收。负责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认真验明《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没有《粮食直补农户售粮手册》或超过其计划售粮数量的,不能作为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发放直接补贴款。
  在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直补资金的下拨和兑现。
  1. 直补资金的下拨。补贴资金从自治区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列支,由自治区财政厅在夏粮入库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和补贴标准,通过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按补贴资金的50%逐级预拨到各县(市、区)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再由县(市、区)财政局拨付所属乡(镇)财政所开设的“直补资金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进度按月拨付。
  2. 直补资金的兑现。兑现给售粮农户的直补资金由财政所根据粮食收购企业收购凭证,通过农补网“一折通”将直补资金划入售粮农户的银行账户,农补网尚不成熟的县(市、区)可由乡镇财政所派人在粮食收购企业开设窗口直接兑现,也可由财政部门给粮食收购企业出具委托书,委托企业代行兑现(票据上必须单列补贴款金额)。具体兑现方法的采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抵扣粮食直补资金,不得强制农户以补贴款抵交任何款项,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和贪污直补资金。凡出现上述情况,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用途和费用负担
  (一)粮权及用途。
  储备粮订单收购粮食的粮权归自治区。收购的普通早籼稻、专用稻主要用于自治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本级储备粮轮换和充实库存;收购的中、晚籼稻和优质稻、玉米作为自治区临时储备,主要用于军供和市场调节,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另行制定。
  如各市、县(市、区)需用上述粮食,可向自治区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视粮食市场及收购情况予以审定。未经批准,各市、县(市、区)不能自行动用储备粮订单粮食。
  (二)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的负担。
  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费用(含落实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计划的相关工作经费)核定为0.06元/公斤,列入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各直补订单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储备粮订单粮食入库成本价格,根据粮食收购进度,及时足额向当地负责组织储备粮订单粮食收购的粮食购销企业发放贷款。
  储备粮订单粮食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留用及用粮企业使用的储备粮订单粮食,其收购费用、贷款利息、保管费用,按照“谁用粮,谁负担”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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