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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对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占用市郊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或租金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02-24 生效日期: 1954-02-24
发布部门: 政务院
发布文号: [1954]政财习字第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对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占用市郊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或租金及地产税问题,经中财委反复研究,并征求了各大区及各大城市的意见后,批复如下:
  一、由于城市的发展,市郊土地的需要将日渐增多。因此,市郊土地必须有统一的管理和有计划的合理的分配使用原则。否则,将造成土地使用上的浪费。但保证土地合理使用的决定性关键,在于政府批准使用土地时,严格掌握使用原则,按照企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的实际需要与发展情况,确定其使用土地的面积。不必采用征收土地使用费或租金的办法。同时,收取使用费或租金,并非真正增加国家收入,而是不必要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扩大国家预算,并将增加不少事务手续。因此,国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不论是拨给公产或出资购买,均应作为该企业的资产。不必再向政府缴纳租金或使用费;机关、部队、学校经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亦不缴纳租金或使用费。

  二、为了防止随便占用或任意多占用土地,对未经批准而占用的土地或占用较原批准多的部分,可以征收租金。

  三、凡国营企业使用业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场区内(如东四人民市场)的土地,应缴纳租金或使用费。

  四、凡旧有企业(如接管的敌伪企业)已经占用的土地,虽未经市人民政府明令批准,但均应承认其继续使用。如个别企业用地发生纠葛时,可根据该企业的具体需要和发展前途,由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之。

  五、根据上述原则,北京市府一九五二年一月公布的《北京市郊区建设用地使用费征收暂行办法》应停止施行。已经征收的使用费,亦不再退还各单位。

  六、关于对国营企业、机关、团体、学校等占用土地征收地产税问题,应根据本院一九五一年八月八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以上各项,希遵照执行。

 
195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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