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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发票发售、代开、交验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2 生效日期: 2008-04-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2008]65号
各基层局:
  在近期开展的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有不法分子以虚假经营为名,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领购各类发票进行非法代开和倒卖,并采取仿造已领购的发票,开具较小金额等手段到“窗口”交验,以骗取发票。这一行为不但为偷逃税者开启了方便之门,而且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也给市场经济带来混乱。为了抓好发票发售、交验、代开等主要环节的管理工作,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现就加强发票发售、代开、交验和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发票发售制度,按规定程序和手续办理发票领购事项
  对首次领购发票的业户,必须先进行税种核定,按经营范围发售发票,并限量一本(定额发票一万元、微机发票二十五组)。对再次领购发票的,应参照上月的使用量发售,即保证用票人一个月的用量即可。对经营地址和电话有变动未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的,在领购发票时应先问明情况,必要时可派专人到新地址查看,确认情况属实后,再发售发票。对遇有特殊情况需突破发售限量的,应经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售。
  二、严格执行发票交验制度,认真做好发票交验工作。
  各基层局要认真审核《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对购买次数较多、交验频繁、开具金额异常等情况要及时到户调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报告。对经过比对,开具发票额与实际经营收入明显不符的,要及时进行纳税检查。对开具大额的货运发票、建筑业发票和服务业发票的业户,税收管理员应作为重点管理户,了解掌握其经营情况和发票开具情况是否相符,发现异常情况应向科长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三、严格执行代开发票规程,控制代开金额
  在严格执行代开发票程序、手续和资料审核的基础上,对一次申请开具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在履行程序后必须由主管局长审核(机外流程审核),开具发票后必须派专人到现场实际调查,并写明调查情况备案,对有问题的应及时进行处理。要完整保存代开发票资料,对与事实不符的,即便提出交税也不允许代开发票。
  四、加强对发票的日常监督管理
  直属局和各县市区局要对各项发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程序、履行手续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发票窗口人员的日常管理,认真落实岗位职责,使其承担起发票管理责任。市局将采取网上咨询、收集信息、实际调查等方式监督各征收局的日常发票管理情况,并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
  五、加强发票检查工作
  税收管理员要掌握业户的发票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涉嫌发票违法行为,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检查人员在下户进行纳税检查时,应把业户的发票使用情况,包括领购、保管、开具、取得等作为必查内容,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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