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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2 生效日期: 2008-04-22
发布部门: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安府办发[2008]4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深入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严防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8)103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4月21日开始到7月31日,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希望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立即行动起来,结合正在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按照《安顺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安排,深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安顺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安排,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市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续开展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这次督查行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府办发电(2008)43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活动。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督查工作要做到一是市督查县要不低于2/3;二是市级各专项督查组对本行业领域企业的督查面不低于2/3;三是县对乡镇和辖区企业督查要做到100%;四是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县级部门组织‘回头查’要做到100%;
  三、督查内容
  综合督查内容主要是:一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情况;二是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分解落实《安顺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情况;三是强化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急管理体系情况;四是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情况;五是开展“隐患治理年”,落实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六是“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七是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和病险水库、河道、工矿企业和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汛期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八是对去年以来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九是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情况;十是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是: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危险化学品、石油、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消防、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旅游、林业、轻工、机械、建材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以上专项督查的具体内容由各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制订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领导和组织形式
  (一)组织领导
  1.市政府成立市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指挥部:
  总指挥:罗荣彬(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
  副总指挥:帅开立(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副主任)
  尚 勇(市安委会主副主任、市安监局局长)
  刘仕祥(市安委会主副主任、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煤炭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公司、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质监局、市城管局、市总工会、市劳动与社保局、市文化局、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安顺供电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尚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
  2.市安委办于每月初召集上述成员单位,分析、研究、小结、部署各阶段的督查工作,并于每月4日前将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8月4日前将我市工作总结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政府。
  3.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分工,落实督查责任,负责领导本县区、本行业(领域)督查专项行动。
  (二)组织形式
  1.配合和参与国家、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抽调专人配合和参与国家、省督查组开展工作。
  2.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百日专项行动。
  (1)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煤炭局、市交通局、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总工会等部门成立综合督查组,对各县区、各行业(领域)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部署及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2)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煤炭局、市国资公司等部门,对煤矿进行专项督查。
  (3)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安顺供电局等有关部门,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4)由市安监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5)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路面监控和各项措施、标识标牌等警示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6)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对道路、客运、水运企业、施工企业、站点、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进行专项督查。
  (7)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燃气供应、供水、以及公路建设管理、道路、桥梁、隧道等重要基础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8)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劳动与社保局、市文化局等有关部门,对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9)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安顺供电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公司等有关部门,对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和供电企业及其生产企业、单位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10)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安监局对民爆器材企业及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11)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安顺供电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对水利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2)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农机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3)由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4)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气象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煤炭局等有关部门,对易受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危险区域(点)、企业、单位和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15)由黄果树机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对本单位进行专项自查。
  (16)由市质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7)由市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林业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8)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立即组织并开展相应的专项督查。专项督查方案由牵头部门商有关部门制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要把我市“隐患治理年”第二战役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紧密结合在一起,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本单位自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切实把这次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抓紧抓好。
  对此项工作组织不力、重视不够、督查效果差的,要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一项主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要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工作实际和安全生产特点,认真研究制订方案,增强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全部制订下发具体督查方案,于4月25日前将《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提出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制订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既要全面发动,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又要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区、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交通运输、消防、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点和病险水库、河道等,要确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四)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开展,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注意发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公开曝光。
  (五)加强调度,信息畅通。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政府安委会及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要不定期编发《工作快报》,反映各级各部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经验做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快报》制度。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和中央、省驻安企业每旬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信息。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及中央、省驻安企业、市管企业要认真总结,并于7月31日前将本地、本行业(领域)、本企业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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