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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0 生效日期: 2008-04-20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8]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海南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 2008 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 号)要求,为确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20周年庆典、北京奥运会等重大活动举行期间全省消防安全,省政府决定从 2008 年 3 月至 12 月开展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 2007 年省政府开展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重点场所、重点行业的火灾隐患,使排查治理范围内的各类场所的火灾隐患得到有效整治,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重大火灾隐患全部销案;保持火灾形势稳定,有效减少亡人火灾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努力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领导小组
  成立海南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
  组 长:贾东军(省长助理、省公安厅厅长)
  副组长:倪  健(省政府副秘书长)
      杨志成(省公安厅副厅长)
      廖  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苏一愚(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
  成  员: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卫生厅、省农垦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水务局、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各 1 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陈子浩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派一名处级以上干部担任工作人员。(办公室联系电话:65906532 转 3403、3405;24 小时举报电话:65907447)
  各市、县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相应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展览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 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旅游景点(区)及文物古建筑。
  7.影响当地火灾形势稳定的其他场所。
  (二)排查治理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物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
  1.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 20 周年庆典等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专项工作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2.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日常消防监督执法结合起来,严格消防行政许可,加大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的工作力度,消除滋生隐患的根源。
  3.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结合起来,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真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四、职责分工
  各市、县负责组织本地监察、公安、安监、文体、建设、商务、教育、民政、卫生、交通、民宗、旅游、工商、质检、水务、民航、农垦等部门开展各自行业、系统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督查和验收。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安机关:负责劳动密集型生产场所、礼堂、桑拿浴室、室内茶艺馆、人才劳务和金融、证券交易市场及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导、核查,负责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并对各系统、各行业参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要求。
  (二)监察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追究失职责任。
  (三)文体部门:负责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音乐吧、卡拉 OK 厅、游乐(艺)厅、网吧、保龄球馆、演艺厅、体育健身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古建筑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其内容、要求,及时跟踪曝光典型案例。
  (四)安监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建设部门:负责停缓建工程、在建工程、地下建筑物、局部使用的建(构)筑物和乱搭乱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违章建筑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商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市场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含敬老院、老年公寓)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九)卫生部门:负责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等医疗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交通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和铁路系统所有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一)民宗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以及为旅游团队提供吃、住、娱乐的其余场所和家庭旅馆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三)工商、质检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供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单位登记注册名称及相关情况, 依法注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场所。
  (十四)水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在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中对需增建市政消火栓、改造市政给水管网或设置有关取水设施的,按规定增建、改造和设置,确保消防用水。
  (十五)民航部门:负责民航系统所有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十六)农垦部门:负责农垦系统内所有单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对以上职责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乡镇居民区、城市社区和农村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 月 20日前)。
  各市、县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运用各种形式进行动员、部署,并将实施方案于 4 月30 日前报省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4 月至 11 月)。
  各市、县组织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1.春防排查治理(4 月 20日至 5 月 20 日)。在“五一”假日、重大活动举办期间,组织公安、林业、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突出对旅游景点、各种大型活动涉及的会址、酒店等场所开展重点检查。
  2.人员密集场所排查治理(5 月 21 日至 7 月 30 日)。结合全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普查调研工作,对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三合一”、易燃易爆场所及商住楼等高层建筑的火灾隐患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对于重大火灾隐患,要全力督促整改,凡能够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必须于 6 月底前整改到位。
  3.奥运会期间排查治理(8 月 1 日至 10 月 10 日)。奥运会和国庆黄金周期间,要突出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建筑等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加大错时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加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严防重特大火灾发生。
  4.冬防排查治理(10 月 10 日至 11 月 30 日)。突出对旅游景点、宾馆、商场及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三)验收阶段(12月)。
  各市、县按照方案分阶段实施验收,于 12 月 1日至 15 日实施总验收,召开会议进行总结表彰,并于 12 月 20 日前将验收情况书面上报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将适时对各市、县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察、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各自实际,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细化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周密部署,层层发动,全力抓好火灾防控工作,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全面排查,严格整治。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全力,组织专门力量,对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场所、人员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始终保持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高压态势。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市、县要成立联合督查组,采取分工负责、分片包干的办法,层层开展监督抽查。各行业、系统内部要组织开展督查互查。公安、消防部门要统筹协调好联合督查行动,灵活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相关单位和执法一线加强督促指导。要严格落实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广泛宣传,全面发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宣传工作。继续深化消防宣传“六进”活动,教育引导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建立落实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良性工作机制,对严重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曝光,努力营造浓厚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氛围。
  (五)跟踪统计,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逐一录入至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一般火灾隐患应每两天录入一次,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各市、县要在 4 月30 日前将联络人、责任领导名单,每月 5 日前将本地火灾隐患治理工作阶段性情况及阶段性验收总结报告上报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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