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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9 生效日期: 2008-04-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黑卫医发[2008]196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8]1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不断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和舆论宣传,针对薄弱环节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省卫生厅将对重点地区开展督导检查,对各地工作进行评估。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在本地区开展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并将工作总结和工作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于2008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卫生厅医政处。 附件:黑龙江省2008年医疗服务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黑龙江省2008年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略)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成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转向常态管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做到力度不减、队伍不散,防止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问题反弹。现就2008年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综合执法
  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用血安全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对本辖区的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摆在卫生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推进综合执法,加强统一管理,把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任务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各地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游医、黑诊所的打击力度,继续严肃查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重点对采供血机构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要重视群众举报投诉,畅通举报渠道,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调查处理率达到100%。加大对重点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
  三、加强部门联动,明确职责,建立与完善日常监督机制
  要继续保持专项行动中建立的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与通报制度。加强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工作,涉及违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与采供血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和完善监督工作基础档案,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严格准入,完善校验工作。要做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的有效衔接,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确保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加强稽查,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者的责任。
  要总结专项行动工作中取得的有效方法和经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的新方法、新措施。积极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农村乡镇卫生监督力量,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协助执法和信息报告的作用。
  四、强化依法执业教育,加强社会宣传力度
  各地要大力开展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医护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科学就医宣传引导,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卫生监督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基层监督人员培训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六、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各地在开展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的监督工作中,要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实效。
  我部将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对重点地区加强督导和检查,并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评估,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收集工作信息,并将工作总结和工作情况汇总表(另发)于2008年12月10日前上报我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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