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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8 生效日期: 2008-04-18
发布部门: 江苏省苏州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苏建城[2008]6号
各市、区建设局,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基础工程。城市道桥、轨道交通、排水、供水、燃气、热力、路灯、园林、污水处理、城市防汛、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大多为城市生命线项目,事关民生大事、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同步发展,营造和谐宜人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针对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现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强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意识。有关建设各方主体要高度重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管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提高苏州城市整体形象为出发点,坚持“方便人民生活、有利生产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宗旨,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立足长效,维护城市良好市容环境,牢固树立环境管理意识,增强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常抓不懈。
  二、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是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要依据《建筑法》和国家建设部第91号令《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认真落实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的强化措施,凡30万元以上的各类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包括配套管线工程、附属工程、养护工程、零星项目和应急处理工程等,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于应急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临时开工证明书,不符合条件、未申领临时开工证明书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工。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违规项目坚决依法查处。
  三、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源头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受理安监申报手续时,单独审核文明施工方案,要求建设、施工单位提交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城建监察等机构在施工许可现场踏勘时,对照文明施工方案对现场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对达不到标准的,责令整改并暂缓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坚持分类管理,明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
  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工程概况牌和施工平面图。工程概况牌要标明:工程项目名称、主要结构类型、管道口径、道路总面积和总长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等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的姓名;开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施工平面图要标明:工地方位及管理、生产、生活、各类材料、机械设备设置的区域;大门进出口、便道以及水电的走向。
  2.机械设备、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临时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不得在围挡之外堆放。确因施工需要在围挡外堆放的材料,应有序堆放,且不得超过24小时。
  3.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期间,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其中,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围挡不得低于2.5米。围挡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保证围挡坚固、平稳、整洁、美观,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依附道路实施的市政工程围挡在相邻路口之间应连续设置,不能有除出入口之外的缺口。确因交通疏导需要,须设置过往车辆、行人通道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增设工地出入口。
  4.专项养护维修以及管线工程在进行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置围挡、警示标志和公示牌。有条件封闭的养护维修工地应设置封闭围挡,不具备封闭条件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及移动围挡,不得仅使用警示绳。因工程抢修等特殊情况不具备围挡条件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符合标准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值班管理。在有落差的区域进行围挡时,应在周围设置符合标准的明显警示标志。工作井维修作业时,应在迎向交通通行方向上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值守。机动车道井下作业时,应当在井上方和迎向来车方向延长线端点设置标志牌。延长线长度为:快速路不小于50米,主、次道路不小于20米。48小时以上的养护作业,应当对其作业区域范围实施围挡。与车行道相邻的围挡,应当采用挡板围挡;与人行道相邻的围挡,可采用警示带围挡。围挡和警示标志要标明施工单位名称。
  5.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确需在现场拌制砂浆的,不得直接在路面上拌合;确需占用道路拌合的,应当使用铁皮或其它材料铺垫,拌合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不得损坏或污染路面。
  五、突出重点,加强对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就工程范围而言,要加强对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工程、配套附属工程和零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文明施工的执法检查。就内容而言,要重点查处围栏不到位、防尘无措施、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等行为。组织安监、城建监察、质监、工程造价等单位,定期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基建程序和文明施工不达标的工程,将责令工程停工或限期整改。定期通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情况。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执法。
  六、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强调在招投标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单独建账、加强考核,在工程决算时按实计价。积极争取提高安全文明措施费取费标准,从经济上保障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
  七、全面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创文明工地竞赛活动。坚持典型引路,以省、市文明工地为示范,带动面上工作。以创优竞赛,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
  八、将文明施工行为列为市政公用施工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内容。文明施工的良好、不良行为,均记录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对企业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企业不文明施工,问题严重的,限制相关项目经理的投标资格,直至将企业清出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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