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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5 生效日期: 2008-04-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沈城建发[2008]33号
各市政建设、施工、监理、监管单位(部门):
  目前已进入我市市政工程建设的高峰季节,大部分项目已经开工或即将开工。为确保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市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沈安委办[2008]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方位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大检查
  当前,主要检查施工项目是否达到开(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一是已开工或准备开(复)工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二是己开工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四是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五是塔吊、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机械设备的完好情况;六是复工现场深基坑、脚手架工程、现场围档、作业人员宿舍、防护设施和临时用电的安全情况;七是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和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八是桥梁结构工程和土方开挖工程技术标准、防护措施情况。
  检查中,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到期没有及时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责令停止施工;不具备开(复)工条件的施工现场,不准开(复)工;对查出隐患和问题的施工现场,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和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从严从重处罚。
  二、严格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项目、班组和岗位等各个层次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要建立包括经理、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与施工生产有关的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工种的操作规程,并做到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记在心上、用在手上。工程项目要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制,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训练有素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提高突发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进一步完善事故报告和处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事故报送系统,完善事故处理机制,提高事故处理效率。
  加强安全用电和防火工作,施工现场、职工宿舍、办公用房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妥善保存放置,严格管理各类易燃、易爆物品;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实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有电闸箱必须加锁,临时用电线路严禁与潮湿地面接触,防止各类火灾和用电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充分发挥监理人员作用
  各监理企业要加强监理人员的业务学习,通过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和工作交流,提高工程监理人员安全与质量并重的意识,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专项安全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应组织专家论证的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必须审查专家论证意见。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四、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重点抓好施工现场开工前对作业人员的岗前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新入场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施工企业必须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必须得到落实,监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厅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积极开展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民工施工操作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意识的教育。
  五、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的自身建设
  依法加强对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执法,改革、完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强化安全责任追究,确保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为我市营造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安全生产环境。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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