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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批取缔街路市场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07 生效日期: 2000-07-07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文明城市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交通和市民生活环境,推进 全市城区市场改造建设步伐,确保实现全部取缔街路市场的工作目标,市政府决定取缔第四 批街路市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市区内开办街路市场和在街路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本批取缔的市场是:朝阳区的宽平市场、辉南街市场、湖波路市场、永安市场、湖光路市场、巾帼市场;南关区的永吉观赏鱼市场、至善胡同摊群点、民安路文化书市;宽城区的 菜市南街摊群点、站 前市场;二道区的双阳路市场、裕民路市场、公平路市场、乐群街市场;绿园区的林泉路市 场、春草市场等17处街路市场,以及市区中违法设立和自发形成的街路市场和摊群 点。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上述取缔的街路市场和街路摊群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在2000年7月15日前按时撤离,撤离后可以进入室内市场经营。市场主办单位必须在规 定的期限内解散街路市场,拆除各种市场设施和标志,完成清理任务,做好善后工作。 
  四、街路市场、摊群点取缔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占用街路从事经营活动。 
  五、拒不执行本通告的,按照城市管理和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 罚。 
  六、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取缔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大取缔街 路市场的宣传、疏导和督导工作力度,确保取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已取缔的街路市场,应当巩固取缔工作成果 ,达到取缔一处,清理一处,管好一处,防止出现反弹。 
  八、本通告由各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建、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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