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4 生效日期: 2008-04-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费[2008]141号
连云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收费政策的请示》(连价费字[2007]25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对职业院校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是否收费的政策问题。
  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苏价费[2004]465号、苏价费函[2005]136号)文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省内职业院校所设专业的教育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学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只能对其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操作技能考核费,不得收取理论考核鉴定费。其上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即鉴定主管机构,以下统称鉴定中心)的部分,只能以上述文件规定或低于其规定的操作技能考核费作为收费基数计算。
  2.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的国家、省、市级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的学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该校学历证书的,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给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学校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均不得再向其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鉴定中心代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只能按照4元/证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关于如何理解执行《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4]465号)附表3备注内容问题。该表备注第3条所列比例,是指鉴定过程中各环节工作所需的运作成本费构成,应当作为受委托方(即直接开展鉴定的机构)向组织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中心上缴费用的依据。双方具体分配比例应按照“谁鉴定、谁收费,谁发生、谁留用,不发生、不留用”原则进行分成,受委托方如果向鉴定中心按照实际收费总额的30%上缴费用的,应当扣除向后者购买考试(平台)软件、技术支持费、题库等费用。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