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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4 生效日期: 2008-04-14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8]12号
现将《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指导和推进我省污染减排工作持续、稳定和有效开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减排目标
  (一)五年总目标。
  四川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目标为:2010年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74.4万吨/年,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5.0%,5年净削减3.92万吨;氨氮排放总量为6.21万吨/年,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6.6%,5年净削减0.44万吨;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14.4万吨/年,在2005年基础上降低11.9%,5年净削减15.46万吨。各市(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及减排目标见下表。
  (二)年度目标。
  2006年四川省以国家环保总局核算确认的统计数据为基准,即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80.60万吨/年,氨氮排放总量为6.58万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28.10万吨/年。2007年省政府批准的总量削减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78.98万吨/年,氨氮排放总量为6.51万吨/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122.90万吨/年。“十一五”四川省年度削减计划目标见下表。
  二、减排任务
  要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现提出3套预测方案。2007—2010年4年中,全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为:
  方案1:当GDP增速为9%时,需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7.45万吨,氨氮排放量2.1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44.03万吨。
  方案2:当GDP增速为11%时,需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0.62万吨,氨氮排放量2.31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53.41万吨。
  方案3:当GDP增速为13.5%时,需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4.84万吨,氨氮排放量2.60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66.22万吨。
  各市(州)按当地情况进行预测,自行确定年度减排任务。
  由此可见,我省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必须狠抓落实,按照年度减排计划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排放量,逐年降低排放强度,才能完成“十一五”减排目标任务。
  三、减排主要措施
  (一)结构调整减排。
  1.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1)“十一五”期间,严格执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实现二氧化硫减排;加大淘汰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产能力度,实现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十一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见下表。
  (2)按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要求,在确保完成“十一五”关停13575万千瓦的基础上,加大关停力度,力争达到150万千瓦以上。加快淘汰、关停运行效率低、单位耗能高、污染物排放强度大的小发电机组。凡属于国家政策应关停的小火电机组,不得进行异地改造,关停容量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用于“上大压小”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成都电监办。
  2.优化产业结构。(1)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加强对重点行业的分类指导和管理,严格准入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国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意见。(2)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过快增长。实施节能减排发电调度,优化电力结构,发挥水电优势,支持节能减排。(3)降低燃料含硫量。禁止新建煤层含硫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煤层含硫大于3%的矿井实行限产和关停。加快原煤、高硫煤洗选步伐,扩大洗选规模,降低商品煤含硫量,新建、改造煤矿必须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应逐步配套煤炭洗选设施。重点产煤区内的小型煤矿要集中建设群矿型洗煤厂。(4)禁止进口含硫大于1%的高硫煤和燃料油,限制出口优质低硫煤。高硫煤原则上用于配有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物价局、省环保局、成都电监办。
  3.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发展质量。重点在电力、冶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煤炭、轻纺等行业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开展先进、成熟的污染减排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推广应用。鼓励开发和推广实用脱硫技术。对脱硫技术和关键设备的开发给予优惠政策,促进脱硫环保产业的发展。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成都电监办。
  (二)工程治理减排。
  1.化学需氧量、氨氮治理工程减排。
  (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一是新建污水处理厂。通过新建或扩建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实施,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7.85万吨、氨氮排放量1.19万吨。二是完善污水收集管网。通过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率和处理能力,提高污染物削减能力。到2010年全省80%的城市实现排水管网截流,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在已建和在建的7000公里一、二级干管基础上,“十一五”再新建城市截污干管2100公里。通过污水收集管网改造工程的实施,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17万吨、氨氮排放量0.19万吨。三是提高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
  通过对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减少生活污水排放,到2010年全省污水再生利用设施的处理能力达到97万立方米/日,城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20%以上。
  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2)工业废水治理。一是加大工业污染源治理。以造纸、食品酿造、化工、纺织印染等行业为重点,加大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力度,积极推动造纸、制革、食品等行业有机废水生化处理,到2010年实施废水治理工程168个,实现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26万吨、氨氮排放量0.92万吨。二是提高工业废水再生利用率。以重点行业废水循环利用为重点,制订高耗水行业废水排放限额标准,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在钢铁、电力、化工、煤炭等重点行业推广废水循环利用,努力实现废水少排或零排放。到2010年共实施工业废水再利用工程30个,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19万吨、氨氮排放量0.08万吨。三是实施清洁生产。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0.47万吨、氨氮排放量0.08万吨。四是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实施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下达用水计划,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快节水工程建设,加大节水器具普及力度,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
  (3)流域综合治理。以“三江”(岷江、沱江、嘉陵江)及其32条重点小流域水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开展流域综合整治,加大流域重点污染源治理力度,削减工业污染物排放量。通过实施流域综合整治,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9.96万吨、氨氮排放量1.52万吨。
  责任主体:各流域市(州)、县(市、区)政府。
  2.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减排。
  (1)实施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根据国家电力发展的技术政策,以燃煤电厂为重点,加大脱硫治理力度。按照新建电厂的要求核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2010年前,全部完成现役电厂脱硫设施的建设任务。重点实施39个现役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硫工程。预计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32.55万吨。
  责任单位:成都电监办、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环保局。
  (2)推动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治理。以非金属矿物制造、化工制造、黑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为重点,加强各类工业炉窑、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治理,重点实施121个治理项目。预计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9.02万吨。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环保局。
  (3)实施清洁生产。一是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预计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12.95万吨。二是实施清洁能源计划,积极推广节能型建筑、绿色照明技术,引导城镇居民绿色消费。三是大力推广使用电、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逐步关闭小型燃煤锅炉、禁止城市生活燃用原煤。通过治理生活污染源,预计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2.81万吨。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成都电监办。
  (三)监督管理减排。
  1.加强监督管理。
  (1)建设“三大体系”。一是建立科学的减排统计体系。实现重点污染源排污数据的统一采集、核定、公布,及时掌握新老污染源排污情况和变化动态。二是建立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提高污染源现场采样监测专用仪器设备的装备水平,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有效,提升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传输能力。三是建立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各级减排数据库,强化政府责任,严格数据公布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责任单位:省环保局、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2)建立重点企业总量台账制度。为有效掌控污染源的发展态势,及时掌控污染物总量变化情况,建立总量数据库、工业污染源削减数据库、工业污染源新增量数据库、城市污染削减数据库。
  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3)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网。对占全省工业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负荷超过85%以上的废水、废气污染源进行自动实时监测;所有循环流化床脱硫必须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对火电机组加快实施烟气在线监测,加强对烟气污染排放的监管。对所有集中排放的市、镇生活污水开展监督性监测,全省所有5000吨/日以上规模的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在线监测。
  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4)提高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率。通过建立重点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动态档案、加强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促进重点污染源达标排放,提高稳定达标排放比率,实现污染减排。到2010年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通过提高稳定达标率,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03万吨、氨氮排放量0.17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1.59万吨。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环保局。
  2.实施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1)重点流域新建或扩建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一级A标,即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分别为50毫克/升、8毫克/升。其中成都市污水处理厂分别为50毫克/升、3毫克/升。(2)提高造纸行业排放控制要求。我省造纸行业化学需氧量排放控制要求见下表:
  通过实行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2.18万吨。
  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3.抓好重点领域减排。(1)减少非电燃煤行业和生活燃煤量,加强钢铁、建材、
  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烧结等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回收利用高炉煤气资源和新能源等措施,减少燃煤量,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提高城市居民生活燃料水平,积极发展新能源,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加快集中供热工程改造进程,替代分散燃煤小锅炉。(2)确保已建城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稳定运行。各级政府要研究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行机制,按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3)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4)在酸雨控制区开展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试点研究。
  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1)贯彻实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加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抓好重点行业能源、原材料、水资源等消耗定额管理。在沱江、岷江、嘉陵江、长江干流区域和重点行业建成200家具有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率低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到2010年,对30%的重点污染源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实现污染物减排。(2)强化技术支撑,力争在污染治理的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
  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冶金、建材、造纸、水泥等传统产业。(3)探索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园区和城市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逐步实现产品、企业、园区的分层次生态管理。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局。
  5.农村治污减排。(1)开展农村污染整治。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实施32条重点小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为重点,加大农村污染整治力度,突出抓好沼气、农村水污染防治,推广“户集、村收、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减少农田径流污染。(2)整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根据养殖规模大小,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鼓励种养结合和生态养殖,逐步实现养殖场的合理布局;发展和应用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处理技术,分期分批完成对规模养殖场的综合治理。实施养殖废水污染治理工程200个,预计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00万吨、氨氮排放量0.10万吨。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畜牧局、省环保局。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总责。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部门、重点企业及重点工程,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强化监管,严格考核,确保减排目标的实现。
  责任主体:各市(州)、县(市、区)政府。
  (二)落实责任。
  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实行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和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1.减排工作问责制。各级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和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免谈话、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等处分。
  各级政府负责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签发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要求相抵触文件;指使、授意或放任有关部门对不利于减排目标实现的工程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投产使用;对辖区内污染严重、有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不按规定责令有关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或取缔、关闭、停产停业;支持、放任已取缔、关闭、停产停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或项目恢复生产、经营,影响减排任务完成;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履行污染减排职责。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未完成年度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等职责任务;出台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或污染物减排要求相抵触的规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批准建设项目;为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等;对应由本部门负责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指使、授意、放任已取缔、关闭、停产停业的严重污染企事业单位或者项目恢复生产、经营。
  由国家机关任命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决定和命令;未完成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违反规定使用或转让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或设备;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限期治理、关闭、停产停业决定;未依法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或“三同时”(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擅自闲置、拆除或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谎报、瞒报环境监测数据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对非国家机关任命的有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省政府目标办、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环保局。
  2.“一票否决”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凡是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集团),一律按当年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衡量并通报全省。市(州)政府在20天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局。
  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市(州)、行业和企业(集团),实行新建项目区域限批、行业和企业(集团)限批;暂停审批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暂停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技改和能力建设)的审批;暂停项目的备案和核准。撤销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集团),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和企业(集团),一律不得评选为先进、优秀单位或个人。
  责任单位:省政府目标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三)强化监管。
  1.突出重点。(1)重点抓好电力、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矿业等重污染行业污染控制,依法取缔关闭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确保已建脱硫机组的正常稳定运行,发挥脱硫效益。(2)加快推进污染源全面达标,对不能稳定达标和没有治理设施的排污单位一律停产治理;对治理无望和非法排污企业依法关闭;对达标后仍不能满足排污总量要求的,必须坚决削减排污量;对现有超标排污企业依法限期治理。(3)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水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废水治理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成都电监办。
  2.严格控制新污染源。(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控制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改、扩建项目的污染物增量应在原有项目中消化。推行排污交易试点,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实现“以新带老”、“总量平衡”。(2)凡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地区,从发生污染事故起半年内暂停除污染治理项目以外新建项目的审批。对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且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或不符合产业政策、没有可靠污染治理设施和造成生态环境不可逆破坏以及布局不合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
  3.实行容量总量控制。建立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新建项目审批机制和工业类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标准。(1)所有建设项目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同时,由环保部门依据当地的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许可总量以及工艺水平等核定允许排放量。(2)没有总量指标的地区首要任务是完成污染源削减任务,严格控制新建项目的审批。(3)对无总量指标和总量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准审批(污染治理项目除外),严格实施环境容量“一票否决制”。(4)加强建设项目中后期管理力度,强化验收环节管理,继续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监管。
  责任单位:省环保局。
  (四)完善机制。
  1.加强政策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有保有压、扶优汰劣,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1)加强信贷、土地、环保、供电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严格控制投资。加强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提供土地,电力部门不予供电,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对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要依法关闭。(2)对淘汰类项目,金融机构应停止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贷款;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供电部门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省级以上安排投资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四川银监局、成都电监办。
  2.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1)积极推进资源和环境价格改革,制订污水处理费最低征收标准,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有利于减排的财税政策。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减排投入机制。(2)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力度,对重点项目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对低能耗、低污染的先进生产能力实行优惠政策,对清洁生产、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等改造和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或补助。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局。
  3.表彰与奖励。对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的市(州),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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