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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3 生效日期: 2008-04-13
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宜府发[20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对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切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二、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服务和管理
  (二)强化服务工作。要坚持“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责任机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区经常性服务与管理之中,依托社区,最大限度地满足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实现社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及时为外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上门办证,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女性外出前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本市辖区内流动的男性不必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或用工单位在流入人口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及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通过《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查询。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书面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逾期仍未按规定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保护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中的合法权益。在外来流动人口就医、就业和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与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三)实行分类管理。重点服务管理对象是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动人口性质分三个类型实行分类管理:一是对已婚育龄妇女重点做好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二是对未婚育龄女性重点做好宣传教育、信息跟踪与服务;三是对男性重点做好政策咨询与信息跟踪。按地域分:一是城区重点抓好流入人口、下岗离岗等人员的服务与管理工作。男女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以女方单位管理为主;男女双方一方有工作单位的以有工作单位的一方管理为主;男女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以女方现居住地社区管理为主;下岗离岗人员未交接前以原单位管理为主,交接后由接收单位管理。二是农村重点抓好流出人口村民自治服务与管理工作。把流动人口的管理纳入各乡镇制定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制度之中,建立和完善流出人口村民自治服务与管理制度。
  (四)明确管理责任。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户籍地管理为主:本市范围内县(市、区)之间的流动人口;本市流向外地连续时间不足1年的流动人口。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外地流入本市的流动人口;因婚嫁来本地常住,但尚未迁移户口的。③本市范围内流入现居住地时间3年以上,且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已婚育龄对象,可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现居住地按常住人口进行服务与管理,现居住地应将其婚育信息通报给户籍地。④建立周边地域的流动人口多边协作机制,推进周边地域“一盘棋”管理。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双向责任”,实行“双向追究”。对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等问题,依据实际情况,实行“双向检查考核,双向责任追究”。 ①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3年以下违法生育的,由现居住地承担责任。户籍地连续6个月未接到有效的环孕检证明的,户籍地承担同等责任。②收取了终止妊娠保证金,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终止其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或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提供了查环孕检服务仍出现违法生育的,由实施管理责任方承担责任。③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流动人口,从怀孕第6个月开始,所到之处居住1个月以上的,流入地未发现,或者未及时落实补救措施,或有意将对象赶走的,该对象所到流入地均应承担同等责任。④本市内流动人口的出生,由现居住地负责登记上报,并将流动人口的生育信息反馈给户籍地,本市户籍地应同时登记上报。本市流向外市的,不论流出时间长短、出生是否符合政策,均由户籍地负责统计上报。
  (六)建立定期清查和有奖举报制度。实行季查年清(每季查环孕情、年度全面清理)制度,把强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查环孕情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源头来抓,通过办证、查证、查环孕情,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流向,了解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确保违法怀孕行为早发现、早核实、早处置,有效防止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的出现。严禁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跨省设立管理站开展环孕检和乱收费等违法行为,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七)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投入的保障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人口发[2003]61号)规定的“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切实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
  (八)实行计划生育费用统一结算。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辖区内流动形成的计划生育费用,实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结算制度。即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辖区内流动在现居住地形成的计划生育费用,先由现居住地乡级支付后,交其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处理,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为同一县(市、区)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与户籍所在地乡级结算,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为同一县(市、区)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结算,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再与户籍所在地乡级结算。
  流入地发现流入人口有计划外妊娠的应及时采取终止妊娠手术,手术经费由户籍地承担,并由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奖励流入地每例200元。(手术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月统一结算)
  (九)落实经费承担责任。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社会组织等都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经费和措施,负担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十)建立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通报及协商制度。涉及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市内跨县(市、区)的流动人口,坚持“谁先发现谁征收”、征收标准“就高不就低”、“先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的原则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所征社会抚养费“两地”(实行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对半分成;对跨市的流动人口,发现地人口计生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可参照市内跨县(市、区)征收原则协商确定征收事宜,有效制止“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
  四、切实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十一)坚决查处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为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加价收费。要切实加强监督,严肃查处向流动人口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对出具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
  对伪造、变造、买卖、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等计划生育证明的,按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理。
  (十二)严格依法行政。对政策外生育的流动人口,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给予开除、辞退、解聘的处分,并依法征收其社会抚养费;属个体工商户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
  (十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市、县两级要成立党政办公室、综治办和人口计生、公安、建设、城管、工商、卫生、民政、劳动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参加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联席会议(协调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协调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加强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研究解决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十四)建立并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相关部门要指导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要实行分级分类全方位多层次服务管理,明确村委会、城镇社区居委会、单位、流动人口的雇主、用人单位、专业市场和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出租户等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登记通报制度。一是建立和落实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登记通报制度。各级公安、工商、城建、房管、卫生、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在审批(办理)或者年度审验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要将相关信息登记,并定期通报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二是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交换和反馈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流入地与流出地的双向信息沟通。县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机构要配备专门微机等基本设备,县、乡两级均应明确专人负责全国、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日常使用和监管,做好信息跟踪与更新,将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措施、持证等情况的变化,及时反馈户籍地,提高信息交换的反馈率、及时率和准确率,加强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的互动。三是实行流入人口信息申报制度。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一周内,房屋出租、出售、出借户主或单位应将其入住信息告知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接到告知后应及时上门采集和核实流动人口基本信息,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乡镇(街道)计生办及时将流入人口基本信息登录到全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四是实行流出人口信息登记制度。流出人口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要登记其基本信息,并录入微机。
  (十六)增强管理与服务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社区作用,形成小区管理、物业协作、公安配合、居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在流动人口聚居地,建立流动人口党员之家、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鼓励流动人口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等志愿者组织。协会开展活动要丰富多彩,提供服务要突出流动人口的主体地位,切实搞好生产、生活、生育服务活动,增强流动人口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能力。
  六、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十七)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人口计生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要求,落实党政领导责任,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政府主导、领导协调、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中,把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工作未达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其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对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是用工单位的,对用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
  (十八)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市、县、乡镇(街道)要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机构,市、县和城区街道办事处及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要设立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经费。乡镇(街道)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街道社区要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组建社区居委会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 二OO八年四月十三日
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职责
  1.综治部门: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2.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有关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和节育措施随访服务,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3.公安部门:将暂住人口管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暂住人口登记、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登记备案、户籍登记等工作中,核查相关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证》等),并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做到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要督促房屋出租户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协管责任。
  4.民政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指导开展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监督和管理作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流动人口,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困难达到城乡低保和特困救助标准的,优先办理低保和给予特困救助。在为流动育龄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时,应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婚前生殖保健咨询及领取《生育证》的程序说明,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将流动育龄人口婚姻登记、收养登记情况通报当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5.财政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必要的经费。
  6.卫生部门: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优势,积极向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性病、艾滋病防治等生殖健康知识;禁止为流动人口作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对要求提供孕期保健或分娩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查验《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情况登记(本人身份证、丈夫身份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址、孕产情况),并定期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对无证怀孕、生育的对象在进行正常的医疗行为的同时,应在48小时内通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使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办理流动人口《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时,必须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7.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过程中,要对农村计划生育户优先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等服务;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提供劳务输出信息,引导农村计划生育户开展劳务输出。在办理流动育龄人口劳动用工手续时,必须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情况登记,定期以书面形式将流动育龄人口劳动用工情况,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
  8.建设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计划生育管理,在办理施工手续和许可证时,要查验中标单位提交的与施工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签订的责任书,并严格监督、检查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督促其做好建筑工地工人及其随同家属的计划生育工作;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违反计生政策的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和处理。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本单位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劳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条款中必须有计划生育条文。并定期以书面形式将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9.房管部门: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督促物业管理单位配合社区做好人口计生工作,在办理房屋出租手续时,必须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情况登记,定期以书面形式将流动人口办理房屋出租手续等情况通报当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及专业市场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在为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月以书面形式将流动育龄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情况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对支持、配合计划生育工作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在办理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申请变更等事项时提供优质优先服务;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对违反有关人口和计生法规政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落实相应的处理措施。
  11.城管部门:积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工作。
  12.教育部门:充分利用教育资源,配合相关部门在学校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生理卫生、青春期、性健康及防治艾滋病等知识教育;对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在各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均享受法律、政策赋予的合法权益,享受与城镇人口同等待遇。
  13.出租或出借房屋的单位房主(包括宾招单位)及个人房主:对要求租借住房或包住客房30天以上的流入育龄妇女,应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及时了解、掌握和报告流入人口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等情况,发现其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
  14.用工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登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情况;落实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措施;承担流入人口的节育手术费;定期向当地乡镇(街道)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接受并协助乡镇(街道)对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15.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单位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育龄人群都是本单位的管理对象,含本单位职工(不论其户籍、用工性质)、家庭、租房户、非本单位的居住户等。单位与开发商共同开发的商住楼住户,以单位管理为主,社区管理为辅。单位卖地给开发商,由开发商单独开发的商住楼住户或者是政府划拨土地、挂牌出售给开发商新建商住楼的住户由社区管理。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的人口信息收集、核实、统计、宣传教育、药具发放以及生育指标申领的审核工作。
  总人数超过100人的,必须由单位单独建立育龄妇女个案信息(WIS)系统,每月底报送单位计划生育呈报表和单位育龄妇女个案信息数据盘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单位要建立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及时变更卡片信息,每月底报送单位计划生育呈报表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环孕检由单位专(兼)职计生干部每半年组织本单位的育龄妇女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生殖保健系列服务由县(市、区)人口计生服务站、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组织实施。
  16.工业园区和集贸市场:每个工业园区(集贸市场)作为一个单位,园区(集贸市场)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所属工业园区管委会(工商所)管理为主,街道、社区管理为辅。街道办事处要与辖区内的工业园区管委会(工商所)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合同,实行责任合同管理。管委会(工商所)具体负责本园区(集贸市场)计划生育的人口信息收集、核实、统计、宣传教育、药具发放以及生育指标申领的审核工作,建立育龄妇女个案信息(WIS)系统,每月底报送单位计划生育呈报表和单位育龄妇女个案信息数据盘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环孕检每半年实施一次,由乡镇(街道)组织计划生育技术人员上门服务,确保环孕检服务对象全部到位。
  17.住宅小区:社区要积极协调,争取属地物业机构上级部门的支持,建立健全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实行物业机构代管机制,健全人口信息档案。在商住楼的建前、建中、建后三个时段实施管理与服务,确保做到"四个清楚、三个到位"。"四个清楚"即:楼房出售、入住情况清楚,已住户的家庭结构清楚,已入住户已婚育龄妇女的基本情况和计生个案信息清楚,承建单位、物业公司及小区店面流动人口计生情况清楚。"三个到位"即:宣传教育到位、生殖健康服务到位、日常管理到位。
  社区要加强对物业机构或小区居民自治组织计划生育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对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可以由小区单独建立育龄妇女个案信息(WIS)系统,每月底报送小区计划生育呈报表和单位育龄妇女个案信息数据盘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接受街道、社区的计生工作指导。尚不具备条件的小区要建立已婚育龄妇女信息卡,及时变更卡片信息,每月底报送小区计划生育呈报表到社区,育龄妇女个案信息数据由乡镇(街道)、社区负责管理。
  环孕检由社区定期组织,每年两次。生殖保健系列服务由县(市、区)人口计生服务站、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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