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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甘南恢复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1 生效日期: 2008-04-11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8]41号
甘南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由于受西藏拉萨“3?14”事件影响,我省甘南州部分县市遭受不法分子的打砸抢烧破坏,给当地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损失。为了尽快恢复甘南州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对此次事件中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实施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收优惠及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对受损商户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对受损的增值税个人经营者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超过5000元的,充分考虑受损因素重新核定销售额。
  3.对受损商户免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出租车司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年,即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对甘南州辖区内运输公司的班线客车减半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减半征收运输管理费。
  2.对新登记注册的、补办相关手续的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私营企业免收工本费和变更费。
  3.对受损商户免收工商管理费、验照费、换照费和变更登记费。
  4.免收受损商户补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5.对受损商户减免食品及公共卫生场所卫生许可评审费、培训费。
  上述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执行期限为2年,即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二、受损商户恢复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贷款贴息政策
  (一)在甘南州工商部门注册的受损商户,事件之前在州内银行有生产经营资金贷款、且贷款余额部分在100万元以内的,由省财政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即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二)受损商户为恢复生产经营秩序在州内银行取得生产经营资金贷款的,由省财政在100万元贷款额度以内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为2年,即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三、受损商户社会救助政策
  对受损商户给予生活救助。暂无居住条件的受损商户,可接受救助。其余生活困难的受损商户,符合现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低保户给予救助。
  上述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年,即2008年4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
  四、受损商户再就业和医疗保险政策
  (一)对受损商户及其员工,从2008年4月1日起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至2009年3月31日。生活困难补助金可在县级结余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县级无结余的可在州级结余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受损商户及其员工的确定、享受条件和申领程序,由州劳动保障局确定。
  (二)对事件中的受伤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州、县(市)的有关规定支付,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州、县(市)劳动保障局确定。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省民政部门实施全额医疗救助。
  五、其他事宜
  (一)本《通知》所指受损商户,是指在此次事件中被打砸抢烧的旅店业、饮食业、商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受损商户需经工商和税务部门共同认定,并出具受损商户确认书。
  (二)本《通知》所列优惠政策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三)本《通知》所列优惠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解释。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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