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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市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和农村集中居住点配套技术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0 生效日期: 2008-04-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宿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制定的《市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和《农村集中居住点配套技术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适应城市住宅商品化的要求,为市民创造方便、舒适、良好的生活条件,根据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居住区级(3—5万人)商业中心、中学、小学、医院(门诊部)、菜市场、垃圾中转站以及文体设施等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采取单独建设的方式,其位置与建设规模由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予以明确。
  二、托儿所、幼儿园、公厕、配电房、技防设施、邮政信报、垃圾房、集中供热、集中供气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在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地块面积在50亩以下(含50亩)、且临近地块已经配套并无须穿越城市主次干道的,可不配套托儿所与幼儿园。
  三、根据市政府《关于解决市区住宅小区社区“两房”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两房”建设要求,其中社区服务用房由社区统一安排作为办公用房、卫生室、党群活动室、法律援助中心等。
  四、居住小区级(0.7—1.5万人)以下商业、服务、金融、邮政设施应在地块规划设计方案中予以充分考虑,并由市场进行调节和供给。
  五、未明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六、凡在宿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居住区开发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8年4月10日
附件:农村集中居住点配套技术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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