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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8 生效日期: 2003-03-28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3]1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行政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加强领导,积极支持,精心组织,促进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辽宁省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范和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科学设定采购活动运行程序和管理规程,合理制定采购政策和原则,保持政府采购规模持续稳定增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二)基本目标 
  1.依法分开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建立起政事分开、责权明确、程序规范、管理科学的政府采购组织体系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2.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办法,完善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 
  3.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实现政府采购规模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持续稳定增长。 
  4.建立和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监管、国库直接支付之间相互衔接、监督制约、分工协作的管理机制。 
  5.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利用电子商务等现代化手段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6.实现政府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辽宁省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类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地方性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拟定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审核缴拨管理;负责对政府采购方式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证、备案管理和业绩考核;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培训;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负责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网络管理;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管理事务。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具体依法履行上述职责,负责对同级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下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其中:地方性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政策规定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市在全省统一的政策框架内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并报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申请追加经费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辽财采〔2000〕567号)中的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纳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项目,无论属于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均应编入单位和部门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列明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按照预算管理权限汇总上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在批复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和追加经费预算时应单独列出政府采购预算。 
  各部门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一般于一个月内汇总编制本部门当年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项目预算和实施时间等,按规定时间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各部门执行。 
  (二)组织采购和履行合同 
  各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计划和本部门的采购需求,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填报采购项目实施申请,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技术规格、数量、预算金额、使用要求等,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后实施。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指定媒体上公布招投标有关信息。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一般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或认证的专家库中抽取并实行动态管理,按法定程序进行评标。 
  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采购单位负责验收,需要时应邀请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质检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参加验收。 
  (三)支付采购资金 
  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采购单位提出采购资金支付申请及相关文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按合同约定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按现行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的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四、政府采购组织实施 
  (一)集中采购 
  凡纳入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实行集中采购,其中属于通用的集中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政府采购项目,须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其采购的实施过程应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分散采购 
  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将分散采购项目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由部门或单位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程序组织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以由部门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政府采购项目统计台账,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编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负责按照法定期限保存采购项目的有关采购文件,依法履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各项职责。 
  五、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同级政府采购活动和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等政府采购当事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法律规定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对同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资金节约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规行为等进行考核,并定期公布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对违法违纪行为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所聘专家的监督管理。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部门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工作队伍建设,实行项目责任制度、人员轮岗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广泛接受全社会的监督。 
  六、政府采购配套措施 
  (一)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细化部门预算编制,及时批复下达部门预算,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可操作性,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惩处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积极做好政府采购的基础性工作,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建立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制度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备案考核管理制度,研究和利用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透明度。 
  (三)依法完善政府采购机构建设,规范政府采购组织管理体系。要充实和加强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力量,确保其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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