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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0 生效日期: 2008-04-10
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三办发[2008]2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处级以下(含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和《海南省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任中、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晋升、调任、转任、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审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以下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或参考依据。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审用结合、奖惩分明;
  (三)依法办事、违法必究;
  (四)协调运作、成果共享。
  第六条 审计机关接受委托,依法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重视和发挥审计结果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充分运用审计成果。
  (一)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违纪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二)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向联席会议反馈。
  (三)要重视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防止产生腐败。
  (四)利用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干部;宣传好的典型,激励鞭策干部;
  (五)每年度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六)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同干部管理和使用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奖惩、任用、免职、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干部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审计结果,组织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进行谈话。
  (二)对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应向市委、市政府适时提出提拔使用或表彰奖励的建议。
  (三)对在财政、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应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向党委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四)以书面形式不定期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审计结果报告应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专题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提出审计建议,同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三)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可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审计档案及审计资料数据库。
  第十条 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在促进规范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良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应根据审计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考核、奖惩、聘任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编制财政财务预算,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和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置换、拍卖等重组方案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协助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执行扣缴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财政的违纪违规资金。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采纳审计建议。
  (一)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规范管理。
  (二)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三)应将审计结果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责任联席会议负责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纠正;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一)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要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提出针对性措施,防止和堵塞漏洞,完善对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和检查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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