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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养公路建设责任和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7 生效日期: 2008-04-07
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九府发[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和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各部门,直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养公路建设责任和任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养公路建设责任和任务的意见
  为加快我市公路建设,改善城乡公路交通条件,构建“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公路网络体系,市政府于2007年3月26日下发了《关于加快九江公路建设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的决定》。一年来,全市上下按照“四级联动,组织各方,构筑路网,提升路况,全面建设中心城市大交通”的要求,自我加压,奋发有为,迅速掀起了全市公路建设高潮,顺利完成了2007年度目标任务,实现了“三年打胜公路建设翻身仗”的开门红。
  为适应我市市养公路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进一步明确市养公路建设责任,健全有利于公路事业发展的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公路体制,实现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城乡公路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外地成功经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市养公路建设责任
  市人民政府承担全市公路建设的领导、规划、协调、质量监督和资金筹措等责任。市公路局代表市政府行使所有权,是全市市养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制订全市市养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公路养护支出计划,公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及经市政府批准后的执行;负责市养公路的建、管、养、路政执法和超限运输管理。
  沿线各县(市、区)在市养公路特别是国、省道公路建设中直接受益。为此,加快市养公路建设,三年打胜市养公路建设翻身仗,各县(市、区)政府也应承担应有的责任。即:按照市政府九府发[2003]14号文件精神,公路建设所在县(市、区)政府为征地拆迁和路基土石方(含垫层通车)的责任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额;市公路局为路面和桥涵的责任主体,并承担相应的投资额。
  二、进一步明确市养公路建设投资任务
  本着“谁积极,谁先上”的原则,公路建设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征地拆迁和路基土石方任务后,经验收合格,市公路局优先安排路面和桥涵实施计划。继续按照市政府九府发[2003]14号文件规定,明确市、县两级市养公路改造职责。即:按照国家收费公路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收费条件设站收费的国省道和经济干线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承担征地拆迁和50%的路基土石方工程量的投资额,征地拆迁按二级公路每公里5万元和三级公路每公里4万元的标准计算,两项合并作为县(市、区)政府的投资,建成并收费还贷付息后,按投资分成比例逐年收回投资。对不符合设站收费条件的公路改造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承担全部征地拆迁、路基土石方和垫层的投资额,其余投资由市公路局承担。超设计标准路幅加宽部分或变更路面结构设计所增加的投资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特殊的公路改造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三、进一步拓宽公路建设资金筹措渠道
  积极争取上级补助。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争取更多的资金用于公路建设。
  适当超前借贷资金。借贷资金用于公路建设,要按照适度的原则,并建立健全来源固定、按期还贷的还贷机制。严格公路建、管、养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市公路规费分成资金全部用于市养公路建、管、养。
  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争取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公路建设。对有条件的公路,应积极争取收费还贷公路项目和招商引资及经营性公路项目,力争通过招商引资加快建设,并在国家政策范围内,规范收费经营权转让,把资产变为资本。
  四、进一步明确公路维护责任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公路部门、交通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大超载超限车辆的联合执法和集中整治力度,避免前修后坏。
  要维护好路产路权,加大对公路沿线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和集镇地段占道停车、修车、洗车、摆摊设点的整治力度,当地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责任人。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即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内严禁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五、进一步严格考核奖惩
  进一步健全市养公路建设目标考核责任制,实行一年一考核,当年兑现奖惩。继续把配合支持市养公路建设的成效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对完成市养公路建设配合支持任务较好的县(市、区)予以嘉奖表彰,对因工作不力、投资不到位、影响市养公路建设的县(市、区),要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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