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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7 生效日期: 2008-04-07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办[2008]7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8]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当前,已进入春季食源性疾病高发期,随着学校和企业普遍开学、开工,集体用餐行为显著增多,食品安全事故呈现出高发态势。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要加强各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加强应急值守,畅通报送渠道,确保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而未及时报告的,要予以通报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妥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能,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预案,加强组织协调,协助做好人员救助、原因分析、事故善后、社会稳定、新闻报道、责任追究等工作,将事故的损害降低到最小。
  三、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要切实执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落实具体人员,认真履行职能。要根据季节气温变化,有针对性地加强预防工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小作坊、饮食店、学校食堂、餐饮配送企业和集体用餐单位加强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尤其要强化集体用餐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保障食品原料进货、储存、加工、烹调、运输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严厉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要继续开展食品安全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宣传食品安全知识,积极引导科学安全消费,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强化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要结合当地食品消费特点、食品安全薄弱环节和食品安全事故易发人群,组织编制和发放食品安全知识材料,以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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