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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专项检查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3 生效日期: 2008-04-03
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本政告字[2008]第5号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凡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于2008年4月15日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凡未依法进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必须于2008年4月15日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全员参保登记手续,并到地税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已参保单位无故拖欠社会保险费或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及应缴费人数的,必须于2008年4月15日前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四、自2008年4月16日起,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未按本通告规定履行参保登记手续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将强制参保和征缴,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拒不参保缴费、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的单位,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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