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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调整兴凯湖我国水域禁渔期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3 生效日期: 2008-04-0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农委函[2008]56号
鸡西市、密山市水产总站,兴凯湖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农垦牡丹江分局:
  兴凯湖是我省边境地区重要渔业水域,渔业资源丰富。为进一步养护渔业资源,使其可持续利用,省水产局、鸡西市水产总站、密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兴凯湖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农垦牡丹江分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专家意见。一致认为兴凯湖水域原来的禁渔期滞后,时间短,不利于养护渔业资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结合兴凯湖水域的实际情况,将兴凯湖水域的禁渔期调整为45天,自每年的6月6日至7月20日,从2008年开始执行。禁渔期间,禁止一切捕捞作业。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广泛宣传,遵照执行,切实加强禁渔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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