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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8 生效日期: 2008-03-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统计局
发布文号: 黑统发[2008]20号
各行署、市统计局,省农垦总局统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9号)、人事部与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发[1997]52号)的要求,从2008年起,我省将对已经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以下简称统计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统计继续教育工作
  开展统计继续教育是通过经常性的学习,使统计人员不断地更新和掌握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业务素质。这项工作对于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升统计数字质量和工作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统计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支持这项工作。
  统计继续教育工作,由省统计局教育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级统计部门也要指定科室、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二、合理安排、搞好统计继续教育工作
  统计继续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定为每两年为一个统计继续教育周期,即:统计人员自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每两年至少要参加一次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新的知识,经考试合格后,将结果记录在《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同时,相关信息录入《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库》备案。
  统计继续教育是统计工作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形势的需要,提高统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的有效措施。各地统计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统计从业人员信息库)优势,掌握本地区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管理,确保参培人数和教学质量。
  统计继续教育属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的范畴。各地要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财规[2004]45号)和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规定的要求,到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核定培训收费标准。有条件的地市,也可以采取与有办学资质和收费许可的大专院校联合培训的方式开展工作。培训费的收支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定。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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