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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8 生效日期: 2008-03-28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齐教基发[2008]8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在我市外来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已成为全市亟待解决的问题。2004年我市下发了《关于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的意见》,各地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各地在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中存在不平衡,在满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针对我市当前存在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新《义务教育法》,推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需要,也是落实2008年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教育民心工程,构建和谐、优质、均衡和让鹤城百姓满意教育的需要。各地要站在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健全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管理机制是确保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与公安、财政、发改委、编办、劳动保障、工商、乡镇(街道)、社区、派出所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有效的联动管理机制,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要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检查督导范围,结合'对县督导'和'双高普九'等评估工作,加大监控力度。要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年度报告制度,将保障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绩效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考核、评优的一项重要指标,促进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保障措施,满足农民工子女入学需要
  各地要继续坚持'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措施,努力做到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是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关键环节。
  1.凡在本市居住的农民工子女,都可以在本居住地申请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农民工子女入学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农民工子女的具体含义。指父母双方或单方属于农业户口,而双方或单方在城市务工就业,并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相对固定的住所,其子女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
  农民工子女入学所需材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到齐市市区就学,农民工可持以下'三证'等材料为直系子女申请入学:
  (1)公安部门监制的'暂住证'或暂住地派出所开具的暂住证明;
  (2)父母身份证;
  (3)原籍户口簿;
  (4)非起始年级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农民工子女入学程序。
  (1)农民工子女家长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入学申请;
  (2)出示以上相关证件;
  (3)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农民工子女安排至就近学校,与当地儿童享受同等义务教育;
  (4)非起始年级学生在安排入学后十日内须向现就读学校提供原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
  2.接受农民工子女入学,要以公办学校为主。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合理划分就读学区,尽最大能力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
  3.在现住地初中就读2年的农民工子女,毕业时允许报考省重点高中指令性计划,重点高中自费和一般高中。
  4.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纳入城市'两免一补'的范围,确保每一个农民工子女不因贫困而失学。
  5.在评优评先、入队入团、课外活动等方面,学校和教师对农民工子女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切实维护教育公平。
  6.要针对农民工子女流动性大、学习基础相对薄弱的情况,主动关心帮助他们,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因材施教,使之尽早融入集体,跟上学习进度,使之不因学困而辍学。
  四、关注留守儿童,促进其身心健康成长
  要进一步关心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身心健康,发挥学校在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建立留守儿童登记和档案制度,建立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制度,了解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联系,强化班主任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的机制,及时、有针对性地解决留守儿童在思想、学习、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针对留守儿童实际,开设生存教育、安全和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地方和校本课程,提高他们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和自我调节的能力,并建立关爱留守儿童的应急机制,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要切实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结合正在实施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将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结合起来,满足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广大农民子女的寄宿要求。进一步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共同营造有利于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管理,为农民工子女就学创造宽松的教育环境
  1.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将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纳入到本区域的教育规划之中,根据本地农民工子女流入情况,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充分挖掘学校潜力,确保农民工子女享受九年义务教育。
  2.输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并按义务教育经费标准向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拨付办学经费。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子女学籍管理,完善学生流动过程的服务,建立健全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制度,把握学生流向,实现有序管理,将保学控辍落到实处。
  4.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共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家长的宣传和教育工作,让他们及时全面了解其有关政策,积极、主动地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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