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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5 生效日期: 2008-03-25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质[2008]16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后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延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质延续的对象
  全省范围内2008年2月1日前取得乙级资质的所有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级企业及甲级企业不在此次范围内)。
  二、办理方式
  此次资质延续工作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中办理的方式。
  三、证书有效期限
  此次资质延续审查后,所有合格企业的证书均打印三年有效期,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企业须向省建设厅再次申请资质延续。
  四、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书》(附表1);
  (二)专职专业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加盖本人执业印章)、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要求提供每个人的养老保险手册及07年度缴费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及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七)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需附出租方的产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八)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为方便企业,2007年6月31日后由暂定乙级转正的乙级企业只需填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书》即可。
  五、时间及程序安排
  2008年5月30日前各市完成企业上报材料初审,并将企业上报材料及《初审结果汇总表》(附表2),统一上报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经省建设厅审查合格的,准予资质延续,并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限期补正,补正后合格的,准予资质延续,补正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
  待审查意见公布后,由各市建设局收齐资质证书到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统一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书(略)
   2.初审结果汇总表(略)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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