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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对我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1 生效日期: 2008-03-2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发布文号: 内人办发[2008]71号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直属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促进我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积极投身祖国现代化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1991年至今,我区共有1221名专业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这些专家工作在自治区各条战线上,他们为我区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考核的意见的通知》(人专发[1993]10号)精神,2008年决定对我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是专家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随时了解专家的科研、工作、生活情况,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专家的关心和爱护,也可以为制定专家工作政策提供依据。同时,考核有利于激励专家更加热爱祖国,热爱内蒙古,勤奋努力工作,继续为自治区的经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对此,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二、考核工作由各盟市人事局、各部门人事处会同专家所在单位组织实施。主要是了解、掌握专家的新情况、新问题。被考核对象要填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登记表》(上报一份),各盟市人事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要严格把关,做好考核工作。四月底前各盟市、各部门将考核材料、考核报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一览表》报送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考核内容主要侧重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重点考核专家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以后为国家和自治区做出的新成果、新成就、新贡献;二是重点考核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科研、工作、生活情况,了解和掌握专家需要人事部门帮助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四、在考核中如发现以下情况者,取消或停发政府特殊津贴,或取消专家称号: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丧失或违背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
  2.有重大问题、触犯刑律的;
  3.擅自离职或未经组织同意长期出国(出境)不归者;
  4.去世和因其它原因停发工资者。对以上情况的处理由各盟市、各部门人事局(处)会同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盟市、部门领导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事厅,待批准后执行。
  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经组织同意,跨地区、跨部门调动,批准部门应将调出(入)地区单位和调离时间等情况随时函告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以便及时转拨特贴经费。
  六、各盟市、各部门在报送考核材料时,对工作发生变动或去世的人员情况请一并函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登记表(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考核一览表(略)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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