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3]2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后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财政厅确定并公布。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采购预算金额单价在5000元以上,批量采购在10000元以上的货物。
1、设备
(1)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空气调节器、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打印机、不间断电源、电话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碎纸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办公家具、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2、专用物资
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
3、专用材料
医疗、计算机耗材、实验室用品、工具和仪器、制服及劳保用品、图书资料、体育、艺术用品及材料、兽医药品、胶片胶卷、录音录像带、应用软件。
4、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形象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电梯、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
5、交通工具
(1)汽车: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汽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2)船只。
(3)航空设备。
(二)工程类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三)定点服务类
1、车辆的加油、保险。
2、印刷、会议、接待、医疗保健服务。
3、办公用品的采购。
二、其它要求
以上目录及限额标准凡使用财政性配套资金的,无论比例大小,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