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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加强《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8 生效日期: 2008-03-1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文号: 内农牧机发[2008]62号
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
  2006年,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印发了《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57号)。自治区农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06]188号)。《规定》和《通知》下达以后,总的来看,各地的政策执行情况是好的,并取得明显成效。但工作中也发现一些地区存在不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现象。为了严格规范维修企业管理,进一步加强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维修经营许可审批程序。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06]16号)要求,严格把守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关口,不得降低审查标准,更不能走过场;否则,一经查实,严肃处理。要按规定认真填写所涉及维修业务申请表、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内容,不得漏项。审核发放《农业机械维修合格证》必须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发,并留底归档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抽查。为了严格审查程序管理情况,从此文发出之日起,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发放实行备案制度,各地将有关材料(见附件1-4)复印件上报自治区农机鉴定站维修科进行备案,并获得同意后方可办理发放。
  二、严格农业机械维修业开业技术条件等级制度。各级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2006年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维修开业技术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1138.1-2006),审核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不得超越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等级发放。对已经越级或压级发放的,各地要先行自查自纠。为了摸清已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情况,请各地按照附件5规定的内容,将文到之日前取得农机维修有关资格证件的维修企业认真调查统计,并如实填写表格规定内容,于4月30日前报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维修管理科。自治区将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抽查,对于自查自纠不符合要求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自治区将暂停提供《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限期整改。
  三、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发放属行政许可范畴,农机管理部门要重视管理,加强领导;具体业务工作由农机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要强化督查,适时指导。管理部门及办理机构都要确定专岗专人负责,并落实岗位职责,量化工作内容,实行责任制,最大限度发挥工作人员的作用,搞好维修网点管理。今后,自治区将逐步推出有关农机维修、营销网点建设管理的工作部署,各地要在力量配备上打好基础。请各地以旗县为单位按附件6要求填报机构、人员及其他内容,于4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维修管理科。
  四、做好农机维修行业发展调研与管理工作总结。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区农机维修行业发展,各地要组织人力开展农机维修网点发展情况调研,全面掌握农机维修行业发展动态,提出今后扶持发展思路、政策建议,并对年度本地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工作惯例。调研报告和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农机鉴定站维修科。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发放情况调查表(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维修网点、管理人员情况调查表(略)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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