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5 生效日期: 2008-03-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通过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开发公益性岗位,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等积极措施,不断优化残疾人就业环境,加大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应看到,在我市38.4万名残疾人当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达24万,残疾人就业歧视问题仍然存在,部分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还没有实现充分就业。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事关残疾人劳动权利的保障,事关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为切实保障残疾人权利,尊重残疾人价值,发挥残疾人潜能,使他们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均等的就业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强化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一)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专项法规,《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和残联组织在促进残疾人就业中的职责,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的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将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利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条例》的内容,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完善相关制度,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方案。
  (二)建立残疾人就业目标责任制度。各区、县(市)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将残疾人就业工作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办实事之中,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建立残疾人就业目标责任制度、目标考核制度和工作通报制度,层层分解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基层组织的作用,开发社区服务岗位,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和帮扶制度,形成残疾人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深入分析、研究残疾人就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专项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二、免费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三)免费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各级残联、劳动、民政、人事、教育、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所属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向残疾人开放,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要依据市场就业需求,针对残疾人就业特点,开设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培训专业,实行分类培训、分别指导、长短结合的办法,积极开展公益性岗位岗前培训、简单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和创业能力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四)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将我市14所特殊教育学校纳入普惠制就业培训的范围。鼓励残疾人特教学校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培训专业,推行九年义务制教育后增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模式,积极开展适龄残疾人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将职业技能培训课时全部纳入免费培训范围。
  (五)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各级残联组织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发挥残疾人的潜能,参与社会活动,鼓励残疾人学习技能,岗位练兵,岗位成才。劳动保障部门对残联组织开展的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要给予指导与技术支持,并建立健全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机制。
  (六)建立残疾人培训经费的保障机制。各级残联组织、财政部门要将残疾人所需培训补贴经费和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奖励资金,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普惠制就业培训经费预算,为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经费保障。三、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就业
  (七)坚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按照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1.7%。职工人数不足50人的单位,原则上应安置1名残疾人就业。对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八)落实集中安置残疾人企业的退减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凡符合政策规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具体数额,根据其所属区、县(市)适用的、经省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确保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
  (九)落实吸纳残疾人就业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暂定3年。
  (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各区、县(市)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要向残疾人就业倾斜,特别对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居家养残、社区服务、电话接线、康复护理、社区保洁、社区绿化等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残疾人,或在每年开发公益性岗位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
  (十一)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落实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十三)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实现残疾人就业与职业康复相结合。各级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兴办以安置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鼓励社会依法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集中安置残疾人的企业要采取措施,为残疾职工开展康复训练活动,创造条件,使残疾人在实现就业的同时实现职业康复,增强其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
  (十四)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力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推荐、劳动部门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一般在2-5万元;对利用贷款创业安置两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贷款规模最高为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项目,贷款规模最高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十五)完善残疾人特殊行业的保护性措施。对经残联、工商、税务等部门认定的残疾人按摩机构、废旧物回收点、个体杂修点等,实行行业保护性措施。各级政府对残疾人从事的个体杂修点,要无偿提供经营场地。加强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经营指导,在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与帮助。
  (十六)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或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为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或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自用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七)对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四、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大就业援助力度
  (十八)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各级残联组织要会同人事、编委办建立并完善市和区县(市)、街道、社区四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编制、人员、经费,负责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十九)完善残疾人就业的基础工作。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残疾人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与统计工作,建立完善残疾人实名制就业数据库、职业培训数据库、创业带动就业数据库、就业援助数据库。
  (二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要设立残疾人就业的专门服务窗口,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禁止就业歧视,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免费就业服务。要广泛收集适合残疾人就业的信息,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洽谈会,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和培训需求,开展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的就业援助活动,将就业岗位送到学校、送到家庭,帮助残疾人尽快实现就业。
  (二十一)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各级残联组织、人事、劳动、教育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服务平台,开设残疾人就业服务网页,完善网上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模式,实现与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的联网,共享信息资源,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网上服务。
  (二十二)建立残疾人生产产品的销售渠道。各区、县(市)政府要在本地区大型商贸市场建立残疾人生产产品专卖场地,有条件的大型商业企业也要积极设立残疾人生产产品的专卖柜台,在直销残疾人生产产品的同时,安置残疾人就业。凡我市设立的残疾人生产产品的专卖场地和专卖柜台,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三)建立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各级残联组织、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有关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责任意识,提高广大残疾人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及时纠正用人单位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改善残疾人劳动条件,依法为残疾人建立社会保险,防止对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歧视,对于残联组织在监督中发现并反映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各级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要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免费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