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3 生效日期: 2008-03-13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辽人口办发[2008]9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落实《辽宁省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行动计划》,指导我省人口计生系统进一步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辽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任务,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的网络优势,面向基层、面向家庭提供惠民服务,为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形成以村(社区)计划生育服务阵地为基础,以市、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主体,以省计划生育科研院为技术支撑的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网络;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相关技术标准得到落实,工作更加规范,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能够为有需求的人群提供更加及时、便捷的优生优育咨询、指导等服务;通过人口计生系统的积极参与,促进全省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进一步普及,群众的知识知晓率和预防意识有明显提高,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更加普及,优生优育行为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正确把握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工作原则
  (一)发挥网络优势。人口计生系统要充分利用遍布全省城乡、植根于群众中的管理、服务、群众工作网络,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发挥自身优势,把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融入到经常性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中,以群众喜闻乐见、方便易得的形式,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
  (二)坚持因地制宜。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环境和风俗习惯、出生缺陷高发病种各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不同,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需要根据本地区出生缺陷高发病种及其主要发生原因,根据本系统本单位自身实际能力,有针对性地进行干预,尽最大努力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
  (三)坚持依法服务。按照法定职责和部门分工,人口计生系统定位在一级预防工作,以大力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为重点,做好宣传倡导、优生咨询、健康促进、高危人群指导、孕前筛查、营养素补充六个方面工作。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二、三级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质。
  (四)突出社会效益。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是造福亿万人民群众的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主要依靠各级政府投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服务机构要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工作中按照自愿、知情、保密和低偿服务的原则,确保群众合法权益,尽量减少群众的经济负担。
  (五)坚持科学指导。出生缺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与生物遗传、环境污染、营养素缺乏、不良生活习惯等诸多因素有关,其预防是一项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因此,各地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坚持在专家指导下开展工作,科学制定一级预防工作方案,规范宣传内容,正确进行咨询、指导,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认真落实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大力宣传倡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服务阵地,宣传党和国家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方针政策,倡导科学婚育理念,普及预防出生缺陷科学知识,加强婚前和孕前医学检查宣传教育,营造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社会氛围,提高全民预防意识。
  1.继续在全省开展“为国为家生好娃、和谐健康幸福家”主题活动,积极引导人们树立“少生优生,幸福一生”的新理念。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栏目中要加大出生缺陷预防和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的宣传力度。
  2.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把传播出生缺陷预防和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作为重要宣传内容,融入服务环境、宣传氛围的建设,设立有相关内容的宣传栏板,积极开展培训、讲座、举办展览、文艺演出等活动。
  3.各种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品中要有出生缺陷预防和预防性病、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并充分利用电教设备向群众进行出生缺陷预防和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的形象化宣传。
  4.在流入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开设生殖健康教育学校,邀请专家定期举办专题知识讲座;开展主题宣传日活动,大力宣传出生缺陷预防和预防性病、艾滋病知识。
  5.村(社区)计生干部、中心户长通过对新婚夫妇、怀孕夫妇、产后妇女的“三必访”服务,主动传授优生优育优教和预防性病、艾滋病科学知识。
  6.坚持“三送”服务制度。省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卫生厅在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和助产技术服务单位联合开展的“三送”服务是普及预防出生缺陷、优育优教科学知识的重要渠道,行之有效,深受群众欢迎。各市人口计生委要对“三送”服务工作进行经常性指导、监督和检查,以确保“三送”服务制度真正落实。
  (二)推动健康促进。通过健康教育,引导待孕、已孕夫妇主动接受围孕期保健服务,自觉保持健康心态,改变不良生活方式,培养科学健康行为,远离高危环境,合理营养保健,适当运动锻炼,保证妊娠前后妇女和胎儿健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1.以全省持续推进“家庭健康促进计划”项目为载体,对家庭开展“五优”(优婚、优孕、优生、优育、优教)健康教育和指导,提高每个家庭预防出生缺陷、孕育健康后代的行为能力。
  2.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试点、推广孕前风险评估系统,积极探索建立“风险评估-咨询指导-孕前筛查-跟踪随访-效果评价”一级预防系列化服务模式。
  (三)普及优生咨询。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服务阵地,广泛开展个性化咨询、指导,技术服务人员应为咨询服务对象提供尽可能满意的咨询服务。
  1.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优生咨询服务室要逐步规范,咨询环境应温馨、舒适,有一定私密性,方便群众面对面个别咨询,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有条件的咨询室应配备自助式咨询服务设备和形式多样、形象生动的宣传物品。
  2.培训、配备具有良好人际沟通技能和综合服务能力的咨询服务人员,充分利用国家、省人口计生委配备的专业咨询服务手册、咨询服务软件和《实用遗传优生咨询速查盘》等工具,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通俗易懂、科学准确的个性化咨询和指导。
  3.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利用计划生育服务热线电话、计算机网络等方式为有生育意愿的夫妇提供远程咨询服务。
  (四)高危人群指导。高危人群是指存在出生缺陷高发风险的人群。各地人口计生部门应重点以“病残儿医学鉴定及其父母再生育审批”工作为切入点,发现和指导遗传性疾病、环境高危因素影响等出生缺陷高危人群。
  1.加强对病残儿动态信息的管理利用。建立和完善辽宁省病残儿资料动态管理数据库,加强质量控制,组织好被鉴定病残儿有关信息资料的采集,将家族史、遗传病史、既往病史、生育史及生活、工作环境中高风险因素接触史等相关信息及时存入数据库,以便提供相关服务,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
  2.努力减低病残儿家庭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对鉴定为病残儿,且允许其父母再生育的,应重点做好预防出生缺陷指导。组织育龄夫妇参加预防出生缺陷知识讲座,提供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进行孕前预防出生缺陷实验室筛查。对患有再发风险高的遗传性疾病患儿的父母,不符合优生原则而不允许再生育的,认真做好解释和心理疏导工作。
  3.加强科学研究,为病残儿家庭提供政策、技术等信息服务。加强对病残儿父母再生育情况的跟踪调查,开展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积极推广经国家批准,适宜基层应用的预防出生缺陷的新技术、新产品,并为群众提供有关服务信息。
  (五)开展孕前筛查。出生缺陷一级预防中孕前筛查是重要关口,待孕妇女可在专业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有选择地接受孕前筛查服务,如风疹病毒和巨细胞病毒的检测。特定人群可根据情况进行弓形体、单纯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相应实验室筛查。
  1.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在开展孕前相关实验室筛查时,必须选择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检验设备和检测试剂,按照实验室检测标准严格规范操作,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科学指导或转诊。
  2.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在开展孕前筛查服务时,必须客观、全面地介绍有关知识,在服务对象知情同意、自愿选择的情况下,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相关的实验室筛查。
  (六)合理补充营养素。均衡营养、合理膳食是妇女正常妊娠和胎儿健康发育的必要条件。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正确宣传引导群众,主要营养摄入应来源于正常膳食。确实缺乏叶酸、碘、铁、钙等营养素及微量元素的妇女,须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科学补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的危险因素。
  四、为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局出发,把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在实践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把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二)部门配合,广泛参与。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具有服务人群众多,学科专业性强,涉及管理部门多等特点,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部门、全社会共同参与。人口和计生部门要主动与宣传、卫生、民政、教育、科技、广电、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密切合作,推动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工协作、资源共享的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机制。
  (三)培训队伍,提高能力。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需要有胜任的服务队伍。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创造条件,开展专项培训,帮助基层服务人员树立科学严谨的工作理念,提高服务技能,努力建设一支能够承担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的高素质队伍。
  (四)专家指导,科技支撑。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为基层开展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省计划生育科研院要积极参与对我省常见出生缺陷高发疾病及其干预技术的推广应用研究;做好全省病残儿资料动态管理数据库的使用、管理和开发;开展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研;定期进行资料汇总、分析,提出干预政策的措施和建议。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参与出生缺陷预防工作软件开发试点,提高一级预防工作的科技含量。
  (五)加大投入,经费保障。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是一项长期工作,量大面广,培训任务重,需要一定的人才、技术、设备和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争取落实经费投入,专款专用,确保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顺利开展。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技术流程图(略)
附件2:孕前常见病原体抗体实验室筛查技术指导(试行)
  一、风疹病毒抗体筛查
  免疫功能正常的成人感染风疹病毒一般症状轻微,而孕妇感染风疹病毒却是造成胎儿先天畸形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在妊娠初期三个月内感染风疹病毒则可能会使胎儿成为先天性风疹综合征患儿,形成多种先天畸形和缺陷。我国约有85%左右的育龄妇女感染过风疹病毒而具备免疫力。
  建议育龄妇女应在孕前半年筛查风疹病毒IgG抗体,风疹病毒IgG抗体阳性者说明已经具备免疫力,不需要再做风疹病毒抗体相关检测,也不需要注射风疹病毒疫苗;风疹病毒IgG抗体阴性的待孕妇女建议到具备资质的机构接种风疹病毒疫苗,接种疫苗三个月后再怀孕。
  二、巨细胞病毒抗体筛查
  巨细胞病毒是一种全球性的可引发宫内感染造成胎儿损害的最常见的病原体。巨细胞病毒感染是引发智力迟钝的重要原因之一,仅次于唐氏综合征;先天性耳聋患者中也有一半是由巨细胞病毒感染引起。巨细胞病毒人群感染率高,目前尚无疫苗,也无完全安全有效的治疗药物。孕早期原发感染对胎儿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继发感染,原发感染中有30-40%导致胎儿感染,可能引起不良结局。预防措施主要是及时准确发现孕早期的原发感染。
  建议育龄妇女在孕前筛查巨细胞病毒IgG抗体,阳性者可不再做相关检测,阴性者建议在孕早期做巨细胞病毒IgG抗体亲和指数和IgM抗体检测。
  巨细胞病毒IgG抗体阳性的待孕妇女怀孕后一般不会发生原发感染,孕后可不再做巨细胞病毒抗体检测,但要告知其孕后如有发热、疲倦、头痛、关节肌肉痛、鼻炎、咽炎、咳嗽、转氨酶升高、淋巴细胞数目升高等类似感冒症状出现,应考虑不一定是感冒,而有可能是巨细胞病毒继发感染,应进一步作巨细胞病毒IgG抗体亲和指数和IgM抗体检测。
  三、弓形体抗体筛查
  弓形体感染是一种人畜共患性寄生虫病。免疫功能正常的人,弓形体感染不会造成严重危害,但对免疫功能受损的患者影响严重甚至危及生命。当孕妇感染时,不论有无临床表现,弓形体均可通过胎盘传染给胎儿,有30-46%能直接影响胎儿发育,严重致畸甚至死亡,也可造成流产、死产、早产或增加妊娠并发症。
  弓形体传染源为动物。约有140多种哺乳动物和一些鸟类均有弓形体寄生,并互相传播,也成为人类的传染源。含弓形体卵囊的动物粪便污染了水源可造成人类感染,家畜的肌肉及奶制品中可能含有弓形体包囊,人类食用未熟的肉品、奶制品也可被感染;与宠物密切接触,手、脸被舔都可能被感染。
  由于弓形体感染源清楚、感染途径明确,因此只要告知准备怀孕的妇女在怀孕前半年远离动物、宠物,不生食肉品、奶制品,即可避免弓形体感染,预防效果较好。
  无动物、宠物接触史和生食肉类史的待孕妇女,只要免疫功能正常,可不考虑弓形体感染问题,不需检测弓形体。
  建议有动物接触史或生食习惯的待孕妇女孕前检测弓形体IgM抗体,阳性者建议3个月以后再怀孕。孕早期检测弓形体IgM抗体阳性者应积极治疗,基本可以防止宫内感染的发生。一般孕早期治疗效果要好于孕晚期。
  四、单纯疱疹病毒抗体筛查
  单纯疱疹病毒分为I型和II型两个血清型,I型主要引起腰部以上、生殖器以外的皮肤粘膜和器官感染,II型引起腰部以下的皮肤粘膜和器官感染,以生殖器区最常见。但近年来也发现I型可引起生殖器感染。我国成人多数已感染过单纯疱疹病毒,I型较多,II型较少。
  由于多数妇女已经获得抗单纯疱疹病毒的特异性抗体,故血中单纯疱疹病毒含量很少,先天性宫内感染情况很少发生。据文献报告,1983-2003年近20年间,全世界仅报告十几例单纯疱疹病毒宫内感染。因此基本可以不用考虑孕妇单纯疱疹病毒宫内感染,孕前及孕期一般不需作单纯疱疹病毒实验室筛查。孕期若有生殖道单纯疱疹病毒感染体征者,经实验室检测确认感染者,建议行剖宫产术。五、梅毒螺旋体抗体筛查
  梅毒螺旋体感染可以引发梅毒,是一种世界性的性病,近年来我国发病率有上升趋势。若妇女在孕前或孕期感染梅毒,血中的梅毒螺旋体可引起胎儿感染,导致新生儿爆发性脓毒症甚至死亡;有的出生后虽在儿童期无症状,但感染持续存在,到青春前期表现为梅毒三期。
  建议育龄妇女在孕前进行梅毒螺旋体抗体筛查,阳性者应进一步确诊,及时治疗,治愈后再怀孕,防止胎儿发生先天性梅毒。若孕后感染,应于孕16周前治疗,可有效防止胎儿感染。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