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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 2003-02-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财经二[2003]266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机关及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建委系统的财务行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市建委各单位自身特点,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市建委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建委行政单位及所属各事业单位。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健全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部门预算管理、行政(事业)收入管理、行政(事业)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清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等内容。 
  (二)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收入及时交财政专户,经营性收入依法计算交纳国家税费并接受主管财税部门监督检查。 
  (三)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 
  (一)做好原始记录填报、预算定额管理、计量验收、清查盘点、计划、分析、稽核、经费结算、信息管理等财务基础工作。 
  (二)依法合理组织收入,有效利用各项资金,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 
  (四)遵守财经纪律,实行财务监督,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方法 
  (一)财务预测。根据单位财务活动规律和理财环境的变化,运用财务信息,通过经验估算法、加权平均法和因素分析法,对单位财务状况及趋势作出预测。 
  (二)财务预算计划。在预测基础上,根据定额指标,编报财务收支计划。计划要平均先进、切实可行,不仅要编报年度计划,还应编报季度和月度计划。 
  (三)财务控制。要将财务指标、计划层层分解下达落实到各部门。并按计划目标监督检查,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的财务控制。 
  (四)财务分析。通过各项财务指标来评价单位的财务状况。重点分析单位收支的增减变动,资产变动,专用基金的增减变化,部门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执行等情况。做到数字准确、反映真实、重点突出、内容全面。 
  (五)财务考核。市建委每年对各行政事业单位责任指标及财务预算管理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发)。 

    第六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市建委行政单位及各事业单位应根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需要设立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由市建委指定机构代理记帐。 
  (二)确定会计人员定额编制,配备会计人员,指定会计主管。各单位应设置财务负责人,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担任,任职前或者更换必须经市建委确认批准。 
  会计人员任免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会计机构岗位一般分为:会计主管、出纳员、财产物资核算、事业收支核算、税务、总帐报表、稽核、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事务等。 
  市建委行政单位及各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轮岗,使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 
  (四)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等;会计主管不得兼任出纳员工作。 
  (五)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员工作。 
  (六)从事会计工作必须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参加每年的继续教育。 
  (七)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关联法规    

    
第二章 单位财务管理权责 
 

    第七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主要权责 
  (一)遵守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支持并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接受市建委财务、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及财政、税务、审计机构的监督,确保单位收支和各项资产的安全性,对本单位财务违规、违纪负主要责任。 
  (三)组织研究事业发展策略,决定事业活动方针和预算计划,审批重大财务事项; 
  (四)领导财会部门,确定财会机构设置。 
  (五)负责协调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经费项目立项以及工作计划安排。 

    第八条   财务负责人的主要权责 
  财务负责人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工作,直接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依法行使职权。主要权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财务政策,对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及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法定代表人处理。 
  (二)组织行政事业各职能部门的经济核算、财会管理、财务决算等工作,具体落实国家财经法规、财务政策,负责部门预算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分析。 
  (三)负责对财会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及财会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四)组织贯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依法计算缴纳税款,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并负责资金的筹措和调度。 
  (五)组织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维护财会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九条   财会人员的主要权责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学习、钻研专业理论,更新知识,提高思想业务素质; 
  (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如实反映事业财务状况; 
  (四)依法进行会计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无效时,应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五)配合财务负责人工作,参与单位财务管理; 
  (六)妥善保管会计档案。 
 
 
第三章 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条   市建委行政单位及各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根据行政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测算收入预算;根据行政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实行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统一管理的办法,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由市建委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 

    第十三条   市建委行政单位及各事业单位编制的部门预算数,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由市建委下达执行。 

    第十四条   部门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当年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可报请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调增或调减预算。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行政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既行政机关通过部门预算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即行政单位从财政专户按规定取得的预算外奖金。 
  (三)其他收入,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其中:应上缴财政的预算内资金和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费、建设系统关键岗位考务费)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独立或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费、监理工程招投票服务费、分包劳务招投标服务费等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赢利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   根据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市建委部门预算统一管理,所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各项基金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票款分离的除外)以及财政核拨资金统一通过市建委银行帐户核算,应当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的收入,应按规定及时上缴。 

    第十七条   行政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行政单位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一)经常性支出,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二)专项支出,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建支出。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常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一)事业支出,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独立或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核算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从市财政局和市建委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要求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市建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以及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市建委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同时执行市建委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支出费用报销的管理 
  一、现金的收支业务应遵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二、经办人持国家规定的各种统一正式的原始凭证并填制支出报销单报销,报销单要有经手人、处室以及各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经主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报销。 
  三、大项及特殊性开支,如:出国人员费用、以市建委名义召开大型会议、对外投资和各种赞助以及大型设备购置(指五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等,需要经市建委主管领导和主管财务领导审批。 
  四、出差人员预借差旅费根据《差旅费开支管理办法》的规定,须持会议通知,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的借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出差人员回来后,应在一周内办理结算手续。出差人员回来后,应在一周内办理结算手续。对现金报销中出现的问题,出纳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得到批复后,方可报销。 
  五、因公支付100元以上的业务,使用支票办理。领取支票上须填写“支票领取单”,经经手人和部门领导签字,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部门领取。支付款后发票或收据审核签字手续齐全后于3日内交回财务部门。涉及固定资产管理的要到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手续。涉及汽车修理费用需附定点修理厂的结算单,会议费需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六、住院费报销手续,住院人员须填写支票领取单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领取住院支票。用支票支付住院押金后,应在3日内将押金条收据复印件交回财务部门。病人出院后一周内将余款和正式收据冲抵押金。 
  七、干部、职工医药费报销按照市政府《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八、各单位及各部门需借银钱收据开据发票收据,收到现金和支票后当日送交财务部门。 
  九、各单位如发生报销票据丢失,按规定应回原出票单位办理证明材料或取回复印票据方可报销;无法回原出票单位办理证明材料的,需有同行人员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无法取得的,需经市建委主管领导和主管财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关联法规    

    
第五章 结余分配及其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结余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费和专项支出结余转为下年度使用,不作分配。事业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经费收入与经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结余分配。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当年经费结余按照以下比例分配:事业基金--一般基金60%,职工福利基金4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有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经营性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事业收入(不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的,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住房基金,既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其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 
  (五)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如下:修购基金按事业收入(不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营收入的5%提取;医疗基金按每人每年650元提取。经营性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按事业收入(不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营收入的2%提取。 

    第二十六条   各事业单位的专用基金支出要严格按有关部门及市建委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另行制定下发),对外投资、捐赠以及购置大型设备等开支项目必须经市建委审核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报市建委审批调帐,数额较大的,须报请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各单位购置大型固定资产,需经市建委审批,用财政拨款和预算内资金购置专项控制商品,必须办理控购手续。市建委将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   市建委机关及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由单位提出意见,报市建委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各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行政机关经费和事业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行政机关经费和事业支出。 

    第三十四条   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报经市建委和财政部门批准。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计价。 
 
 
第七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货币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处于货币形态的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十六条   市建委机关及各事业单位应加强现金管理,出纳室应安装防盗门并配备保险柜,以保证现金安全。 
  (一)现金收入应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不得以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各项开支(即不准坐支现金)。 
  (二)到银行存、取现金应配备专人、专车及专用提款工具。 
  (三)根据日常现金的支出额和开户银行的距离等情况,向开户银行申请核定三天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已核定的限额。由于业务变化,需要增加库存现金限额时,应及时到开户分行办理变更手续,经开户银行核准后再作调整。 
  (四)使用现金必须按规定范围办理,在经济往来中,能通过转帐结算的,不得使用现金。 
  (五)出纳员应当坚持每日盘点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帐余额核对,保证帐实相符。财会部门应当经常抽查库存现金。 

    第三十七条   各事业单位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准开设的各类银行帐户使用,不得另行开户。 
  (一)银行帐户只能供本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范围内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 
  (二)银行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不准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预留银行印鉴应实行双控管理。 
 
  (三)空白支票要妥善保管,按支票顺序号签发,签发时应填写开票日期、用途和限额,支票存根上需有领用人签名。 
  (四)应严格控制支票签发数量和报帐时间。支票应在规定用途、限额范围内使用,并持合法凭证及时报销。 
  (五)序时记载银行日记帐,及时对帐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整表,发现未达帐项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其他货币资金应建立健全经常性清理制度,开设信用卡应明确审批权限并制定监督办法。其他倾向资金是指外阜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等。 

    第三十九条   有价证券应设专人负责保管,根据有价证券的种类、期限等建立备查帐簿。确保帐证相符,到期及时收回本息。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负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有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行政事业单位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债务在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二条   经批准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变更手续等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市建委,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净资产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市建委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五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局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各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建委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各事业单位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建委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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