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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1 生效日期: 2008-03-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安办发[2008]25号
各市(地)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全监管局、交通厅、公安厅消防局、建设厅、农委、水利厅、国防科工办、质监局、哈尔滨铁路局、民航黑龙江安监办、黑龙江海事局、东北电监局: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8]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工作。各市(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层层落实到基层和企业,及时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统计中要将企业自查自改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查改的情况相统一,避免同样隐患重复统计,切实做到数据详实可靠,文字说明条理清晰,为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二、落实专人负责。各市(地)和上述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本地、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于3月25日前,将具体负责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报至省政府安委办。
  三、按规定及时上报。各市(地)和上述单位要于每季度结束后13日内,将《通知》附表1至4中相关数据报至省政府安委办。为做好《通知》中附表1至4的统计工作,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发[2008]22号)中各牵头负责部门的分工,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附表1和附表2中除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及附表3中机械制造企业、附表4中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的统计;省交通厅负责附表2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及附表3中道路运输企业、公路养护施工企业、水上运输企业经营资质及乡镇船舶和附表4中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乡镇船舶非法营运载客的统计,黑龙江海事局负责附表3中水上运输企业船员资质及船舶超乘超载和附表4中水上交通通航领域非法营运载客的统计;哈尔滨铁路局负责附表3中铁路运输企业的统计;民航黑龙江安监办负责附表3中航空公司及机场和油料企业、附表4中通用航空的统计;省农委负责附表3中渔业企业和农机行业的统计;省水利厅负责附表3中水库的统计;省公安厅消防局负责附表3中学校及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附表4中消防的统计;省建设厅负责附表3中建筑施工企业和附表4中建筑施工的统计;省国防科工办负责附表3中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和附表4中民爆器材的统计;东北电监局负责附表3中电力企业的统计;省质监局将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在附表3中其他企业和单位中。各市(地)和省农垦、森工总局要做好本地、本系统附表1至4的统计工作。联系人:李玉伟郭宇
  联系电话:870170338701706687011655(自动传真)
  电子信箱:hljaqb@126.com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一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国地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国资委、质检总局、民航总局、电监会,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要求,为掌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度,交流信息,通报情况,推进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现就做好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信息调度统计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在2007年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信息调度统计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今年的信息调度统计工作。要加强领导,明确机构,落实责任,健全制度,从条块两个方面,自下而上,全面加强信息调度统计,认真填报本通知所列附表,并开展统计分析,查找和解决个性和共性问题,为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
  二、明确调度统计的范围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的范围是:《国办通知》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印发的相关行业(领域)实施意见确定的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单位。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行业和领域”中包括中央企业。
  具体要求是:
  1.各省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联系,统计汇总填报表3及表4相关内容;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填报表2及表4相关内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填报表1及表4中煤矿内容。同时报送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和政府查改的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2.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监管机构要做好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工作,每季度搞好汇总(具体报表格式、内容自行设计),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同时报送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本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等。
  3.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除由地方按行业上报外,中央企业总部要加强调度统计,每季度单独汇总,同时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企业总部填报表2和表3相关内容(中央企业中的煤矿企业增加填报表1),报送的文字说明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下属单位开展工作情况;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等。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调度统计信息的报送工作,要认真按照《国办通知》以及有关《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填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认真编写文字说明,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和文字说明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四、做好总结和通报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认真做好工作阶段小结和情况通报工作,每季度向下属单位通报一次情况,总结经验、提出问题,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提出措施、推动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每季度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通报一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和中央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同时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意见。
  联系电话:010-64463299,64279676(传真)
  E-mail:zftj@chinasafety.gov.cn
附表: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略)
附表: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等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略)
附表: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略)
附表: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统计表(略)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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