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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16 生效日期: 2008-09-16
发布部门: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府发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景德镇市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景德镇是中外闻名的瓷都,千年窑火留下了精湛的制瓷技艺,造就了大批具有丰富传统制瓷技艺人员,“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也已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为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统制瓷技艺传承人。
第三条认定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1、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由单位和系统部门推荐,也可以个人申请。被推荐人员或个人申请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简历等;
(2)个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材料;
(3)技艺的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
(4)相关实物、资料;
(5)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2、初审工作由个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3、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应制定具体的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
4、公示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5、审批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对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政策和措施如下:
1、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授牌。
2、对代表性传承人创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基地、传习所等给予宣传、奖励、优先参加市里重大陶瓷文化艺术活动等支持。
3、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学徒,可以根据技艺传承情况推荐进入市属相关企业单位。
4、对列入国家、省、市级的代表性传承人,政府按月份分别给予特殊技艺补贴。
其中:国家级800元,省级600元,市级400元。
第五条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如下:
1、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技艺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2、制定技艺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行政部门相关单位备案。
3、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4、按要求参与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
5、积极参与创建传统技艺保护传承基地、讲习所等。
6、定期向文化行政部门相关单位提交技艺传承报告。
7、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被认定后,如不履行以上义务或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将由管理部门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
第六条对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文化(文物)局负责,具体办事单位为景德镇市陶瓷文化遗产研究保护中心。市文化(文物)局对代表性传承人要建立档案,进行动态保护,组织或协助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各种保护、传承、宣传演示、交流等活动。
第七条景德镇传统制瓷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景德镇市文化行政部门。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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