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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9-02 生效日期: 2008-09-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温残联教就〔2008〕71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教育局
2008年9月2日
  主题词:残疾人助学通知
  抄送机关:省残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委办、市府办
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残疾人文化程度和综合素质,帮助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接受教育,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见》(温政发60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补助对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户籍在本市(包括因就学外迁)的,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和技校)、高等院校(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
  二、补助标准
  (一)非低保、非特困家庭的残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学年补助5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人每学年补助10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1500元。
  (二)家庭持有本市民政、残联等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特困证》的残疾学生或父母残疾的学生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每学年补助1000元;就读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及相当学历以上的每学年补助2000元;接受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中、高等教育和自考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一次性补助2500元。
  三、申请步骤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助学对象,应填写《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以下称《申请表》,可到各乡镇、街道残联领取或温州残联网站www.wenzhoucl.com下载),先由就读学校签署意见(接受成人教育和自考的除外),再提供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残联进行初审。
  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录取通知书》(接受成人教育、自考的应提供毕业证书);
  2.本人或父母的《残疾人证》;
  3.家庭持有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残疾人特困证》;
  4.身份证,属贫困残疾人子女的还应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及时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三)各县(市、区)残联审核后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助学汇总表(附《申请表》及资料复印件)上报市残联。
  四、资金发放
  市残联于每年11月份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助学汇总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各县(市、区)残联,各县(市、区)残联根据标准发放。
  助学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五、附则
  (一)本助学金每学年申请补助一次,成教、自考生毕业后申请。同等学历不重复享受补助;提高学历层次的可再次申请补助。
  (二)本助学资金不计入低保、特困户的当年家庭收入的核定基数。受助对象应享有的其他教育资助不受影响。受助学生应将助学金专项用于学杂费、生活费支出,凡发现受助学生改变支出用途或挪作他用的,当地残联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追回所发补助金。在对象申报审查和资金监管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市残联应于每年2月份,将上年度助学资金的收支情况、受助学生名册及受助额度等通过市残联网站向社会公告。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助学实施办法。
  (五)本办法自2008年秋季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入学(在读)的各类助学对象,按温财社149号、温残联教就022号文件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申请表》
  2、《温州市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助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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