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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25 生效日期: 2008-11-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8〕141号
关于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二○○八年十一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足额筹措、管好用好嘉兴市本级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援建资金),保障援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援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6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援建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分级筹措援建资金。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对口支援方案和有关政策,从2008年到2010年每年以市、区上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1%为标准分级进行筹措,确保援建资金筹措到位。
(二)设立专户管理资金。援建资金的筹措、调拨、使用和余缺调剂一律通过银行专户运行,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各项援建资金来源清晰,使用规范。
(三)根据计划安排资金。根据省财政厅下达和省援建指挥部拆分的市本级年度援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足额安排调度并下达年度援建资金计划,确保援建项目资金落实,不留缺口。
(四)按照进度支付资金。依据下达的年度援建资金计划,以嘉兴市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援建指挥部)出具的付款申请为依据,由财政直接支付,确保援建资金及时支付、明细核算。
第二章援建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三条援建资金按财政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别筹措和管理。
第四条财政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一)市财政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市本级年度财政资金筹措任务,按市、区两级分解,区级任务下达给区财政。
(二)市财政在商业银行开设援建资金财政专户,用于归集市、区财政划入资金,划拨援建项目支付资金。
(三)市、区财政根据市财政局分解下达的年度财政资金筹措任务,在每年7月10日前将资金汇集(暂付)到市援建资金财政专户。援建资金财政专户支付资金后,由市财政通知市、区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汶川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389号)规定的支出科目列报财政支出。
第五条社会捐赠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一)市本级接收的定向捐赠资金,在市本级年度援建项目资金安排时按照其捐赠意愿和方向先行安排。
(二)市本级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留归地方使用部分,用于弥补财政资金1%安排的建设项目超支。
(三)社会捐赠资金按照嘉兴市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嘉兴市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援发〔2008〕1号)规定管理。
第三章援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援建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项目监理、工程技术服务的支出;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的支出;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支出;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支出;
(五)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的支出;
(六)提供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和建筑材料的支出;
(七)鼓励投资建厂、兴建市场服务设施、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
(八)选派师资和医护人员,提供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服务的支出;
(九)对口支援双方协商并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上述(一)至(六)项支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七)至(九)项支出,按照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第七条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项目申报。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三年援建规划和年度援建项目计划,市援建指挥部按照省援建指挥部规定编制报送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建议书的同时,抄送市财政局。计划建议书应当包括市本级援建的项目名称、内容、规模、拟安排资金的额度、招标方式(或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建设进度安排等情况。
(二)项目下达。根据省财政厅会同省援建办向省援建指挥部正式下达并抄送各援建市县的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和省援建指挥部拆分下达我市的年度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市财政及时安排并向市援建指挥部下达年度援建项目资金预算。
(三)项目招标。市援建指挥部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年度援建项目资金预算,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招投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建设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抄送市财政局。
  (四)资金支付。市援建指挥部根据签订的项目建设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由市援建指挥部财务人员填具《嘉兴市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付款申请书》,经市援建指挥部工程管理人员审核、指挥长审核确认后,通过网络(并用电话告知)向市财政局提交付款申请。市财政局对市援建指挥部提交的《嘉兴市支援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付款申请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定并通知市援建指挥部财务人员。市援建指挥部财务人员根据市财政局核定数,联系援建项目承建企业或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注明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通过邮局特快专递送达市财政局(国库处)或捐赠资金接收单位。市财政局(国库处)或捐赠资金接收单位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承建企业或供应商,同时将付款凭证存根联传真给市援建指挥部财务人员备查。市援建指挥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并按照支付凭证传真件记载备查账。
(五)帐务管理。市财政局是援建资金的核算主体,负责我市援建资金的合计工作。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项目确认。涉及青川县房石镇提出的需要援助地安排专项资金的项目,包括选派师资和医护人员,提供人才培训,异地入学入托,劳务输入输出,农业科技服务等对口援助青川县房石镇灾后恢复的支出,统一由市援建指挥部根据青川县房石镇的申请,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并根据市政府审批确认的项目和金额下达预算。市援建指挥部根据下达预算与青川县房石镇签订援助协议。涉及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经省政府批准下达市本级的上述援助项目,由接受任务的市级部门会同市援建指挥部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二)资金支付。经市政府审核确认并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支付。
第九条援建项目资金计划在实际执行中因概算调整、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原因而发生资金结余或超支时,分别按如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而结余的项目资金,可以用于其他项目因概算编制不足而造成的超支,但超概算项目应当补办概算调整报批手续。
(二)结余资金不足以弥补概算超支资金并且需要追加项目资金计划时,必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竣工后,其竣工财务决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决算审批后资产交付当地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管理。
不属于基本建设的援建项目,由市援建指挥部列明有关开支的清单,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送市财政局予以核销。
第四章援建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加强对援建资金筹措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建立援建资金收支情况定期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和分析援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妥善解决。
第十二条审计和监察部门加强对援建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援建资金足额筹措、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援建资金特别是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经审计并报请批准后,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市援建指挥部或项目实施(承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如利用职权截留、移用、挪用援建资金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市援建指挥部的工作经费单独建账核算,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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