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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维护我市的交通秩序,保障市区道路畅通,预防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加强对外埠机动车辆的管理,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外埠机动车辆是指在本市以外城市申领正式号牌的机动车辆
二、凡外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外埠机动车辆,在我市市区内驻点超过三个月的,均须到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点是景阳大路4号)办理登记,并申领《外埠机动车辆驻长通行证》。
三、对现有的符合本通告第二项规定的外埠机动车辆,其使用者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外埠机动车辆驻长通行证》。
四、办理注册登记后的外埠机动车辆,应当接受驻点管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参加有关交通安全活动。
五、本市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外埠机动车辆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车辆转籍手续,未办理转籍前不得上路行驶。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