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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公司出资行为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6 生效日期: 2002-09-06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2]71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公司出资行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9月6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公司出资行为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下发的《关于整顿规范公司出资行为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387号)精神,全省各地普遍开展了整顿规范公司出资行为专项行动,并结合2001年度企业年检进行了清理。从初步清理的情况看,公司违规出资行为不同程度存在,少数为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恶意虚假出资,大多数属非货币出资(土地使用权、房产、实物等)未依法转移财产权,形成虚假出资。公司出资行为不规范,不仅阻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且严重影响了我省经济环境的改善和改革开放的形象。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公司出资行为,打击虚假出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公司制企业的规范发展,促进我省经济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秩序的好转,现就处理公司违规出资行为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处理的基本原则。查处与规范相结合,以规范为主;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相结合,以行政处理为主。 
  二、查处工作的重点。重点查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数额较大,侵权危害严重或造成损失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为公司提供虚假评估、验资、审计的中介服务行为,特别是对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所列十种情形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各地对公司的抽查面不低于5%,中介机构的抽查面不低于20%。 
  三、对违规出资行为的查处方式。一是对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恶意虚假出资和为公司提供虚假评估、验资、审计中介服务的违法违规案件,工商、公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对确因客观原因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形成虚假出资的,工商部门主要采取整改规范的方式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处理方式为:1、虚假出资或资产未转移到位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下的(含20%),按B级通过年检,并限期改正;2、虚假出资或资本未转移到位额占注册资本20%以上50%以下的(含50%),按B级通过年检,同时予以立案,并责令限期改正;3、虚假出资或资产未转移到位额占注册资本50%以上的,暂不通过年检,并予以立案和责令限期改正。 
  对于限期改正的亦采取三种方式解决:1、限期办理转移过户补足出资;2、资产置换补足到位;3、减少未到位部分的注册资本,达到与实缴资本一致。对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办理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产权过户收费问题。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协调,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改革的税费政策,并通过政策调整,切实解决企业产权过户缴费中的实际困难,该减免的予以减免。 
  五、关于案件移送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给股东、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在当地和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案件的移送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按照同级移送的原则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这次专项整顿工作作为改善我省经济环境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工商、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整顿中对涉及重大行政和刑事案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要坚持综合治理,对解决公司出资过程中产权转移过户难和查处难的问题,要和财政、经贸委、房产、土地等部门以及法院、检察院密切配合,加强行政与司法沟通,各司其责,齐抓共管。 
  七、认真总结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地工商、公安部门要及时汇总有关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上报典型案例,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请示。要结合整顿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源头防范、经常化监管的措施,建立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机制,并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工作联系机制。 
  各地查处公司虚假出资行为的情况,请于2002年12月10日前分别书面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公安厅 
20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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