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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丹东市投资类项目审批代办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28 生效日期: 2008-07-28
发布部门: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关于批转《丹东市投资类项目审批代办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丹东市投资类项目审批代办工作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项目代办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于国平同志为组长、副秘书长鄂显厚同志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环保局、国土局、外贸局、工商局、招商局为成员单位的项目审批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的项目代办工作。对于一般性的项目审批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实施,重大项目采取领导现场办公的方式,协调解决项目审批中的问题,加快项目审批工作进度。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确定一名县(市)区的领导,负责主抓项目审批代办工作。
二、在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项目代办专门机构,负责审批事项的代办服务。各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代办服务机构。各县(市)及合作区的代办服务机构设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内各区的代办服务机构设在区招商部门,并适当向街道办事处延伸,形成上下联动的全市项目代办服务网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与市招商局要每月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县(市)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情况,对项目进行筛选和对接,并对进入审批程序的项目实行代办服务,以促进项目尽快建设实施。
三、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和协同办公意识,认真落实“四个一”的审批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窗口审批工作效能。凡窗口能够现场办理的,一律现场办理,需要部门领导签批的,实行部门领导现场办公、现场签批。对代办项目要按照专人负责、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做好审批服务工作,保证项目审批的顺畅办理。
四、开展项目审批代办服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市和各县(市)区项目代办机构应按照“边组建、边工作、边完善”的原则,加强与项目单位和审批部门的联系,注意发挥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及时研究解决项目代办工作中的问题。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丹东市投资类项目审批代办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创新审批服务方式,提高审批效率,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或投资者在办理建设项目或注册登记等投资类审批事项时,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可提供项目代办服务。
1、境外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2、域外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应企业或投资者要求,其它需要代办服务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应按照“及时介入、一口受理、专人承办、联合审批”的程序进行。
1、及时介入。代办服务机构应及时与企业或投资者建立联系,深入了解项目情况,协助企业做好项目审批相关材料的准备,促使项目及早进入审批环节。
2、一口受理。经征得企业或投资者同意,项目代办服务机构一口受理代办项目委托事宜。
3、专人承办。项目代办服务机构指定专门代办人员协助企业或投资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联合审批。凡列为代办服务项目的,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按投资类项目联合审批办法优先办理。
第四条设立丹东市项目代办服务专门机构,负责项目代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事宜。
1、协助企业或投资者准备项目审批所需的前置材料。
2、协助企业或投资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组织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和中介机构为代办项目提供审批服务。
4、组织指导全市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对代办项目审批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各审批部门或审批窗口在办理代办事项审批业务时,要主动配合项目代办机构的工作,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代办项目审批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1、认真执行充分告知制,一般事项做到一次性全面告知,复杂事项可二次补充告知。
2、代办事项凡能在窗口就地办理的一律在窗口办理,需要现场踏勘的由窗口人员协调部门内部实施。
3、项目代办中涉及联合审批的,按《丹东市投资类项目联合审批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无故不参加项目联审会议的实行“缺席默认”。
4、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对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实行“超时默认”。
第六条中心对各审批部门或审批窗口审批行为进行考核和监督,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按《丹东市对损害行政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丹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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