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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8 生效日期: 2003-07-08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印发《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3〕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八日
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市政府的形象和权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证照、作出行政审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人事任免、奖惩等内部具体行政行为除外。?
第三条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事实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吉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核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清理工作;?
(二)对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单位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有关部门、单位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核,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因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二)经市政府书面文件授权的;?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
第六条任何部门、单位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非经市政府书面文件授权或经市政府批准,不得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市政府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授权文件,须明确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程序,确保该行为合法合理。?
第八条市政府按下列程序制定关于授权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授权文件: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交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可行性报告;
(二)以本部门文件或本单位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出具书面意见或建议;?
(三)由提交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四)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有关部门、单位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准备相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等材料;?
(二)递交拟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论证报告;?
(三)草拟该行政处理决定;?
(四)以本部门、单位文件将上述材料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五)市法制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六)报经市政府批准;?
(七)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相应行政处理决定;?
(八)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事实证据等材料应加盖本部门、单位印章,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市政府关于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授权文件或者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印发施行前,提交部门、单位未将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的,市政府领导不予签发,发文机关不得制发文件。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认为不宜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授权或其它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将有关材料返回提交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单位未按本规定程序擅自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或者隐瞒事实证据、弄虚作假导致市政府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以市政府名义颁发证照、作出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单位应按本规定第九条(八)项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以本级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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