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外经贸合发[2002]19号
各市外经贸局、各外经企业:
现将外经贸部在国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年审网络上发布 《针对年审结束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未通过年审的外经企业认真对照执行,并请各市外经贸局外经科督促本地区外经企业在8月底前尽可能交纳完备用金,以免带来许多不便。
如有外经企业申请缩小对外经营范围的,亦请尽快上报我厅外经处。??
凡不交纳备用金,又没参加年度审核的企业,请及时将原证缴回厅外经处。??
专此通知,请一并执行。
二○○二年八月六日
附件:
针对年审结束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外经贸合发第685号)及有关年审规定,针对各地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过程中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于2002年8月31日之前收回本地区未通过年审企业的《资格证书》(未通过年审的中央企业《资格证书》由北京市外经贸委收回),并交回我部(合作司),2001年以来因各种原因作废的《资格证书》请一并交回。对要求缩小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范围的企业,请尽快提出初核意见后报我部重新核定。
二、因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备用金而未通过年审的企业,允许其足额交纳备用金后,企业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的书面意见及交款凭证到我部(合作司)领回《资格证书》,补办有关手续。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