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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白山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28 生效日期: 1997-01-28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白山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发10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白山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市政府同意《白山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白山市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43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同综字第1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国办发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作为财政预算资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房改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实施管理。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汇缴率由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照1994年底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逐月缴纳;需作调整时,由市房改领导小组公布后实施。第六条凡未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单位,均须在1996年底以前到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月缴存公积金。已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但因故停缴或未按规定缴存的单位,须在1996年底以前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重新审核,签订补缴协议,恢复逐月缴存。由于经营效益原因,暂地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心批准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存手续。第七条住房公积金的来源: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其所在单位在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转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和事业(含全额预算和差额补贴事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年初,由市财政按房改规定,必须足额纳入预算,逐月拨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资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第八条自1997年1月份开始,劳动、人事、银行等部门或单位在审核、审批和支付工资时,必须要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供上一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缓缴存手续,否则,不得予以办理工资审核、审批和支付。自1997年1月份开始,对仍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可通过其开户银行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托收。第九条住房公积金按下列规定定向使用:(一)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二)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三)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四)在满足支付需要和安排以上3项贷款后,可用于购买国家债券。第十条住房公积金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的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暂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单位住房贷款利率(按季结息),3年以内加1.8个百分点,3年以上至5年加2.16个百分点,附加还本宽限期的,每年宽限期另加0.18个百分点;无贷款抵押的,另加0.99年百分点,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按月或按季结息),5年以内加1.8年百分点,5年以上至10年加2.34个百分点。10年以上至15年加2.88年百分点,15年以上至20年加3.42个百分点。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随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第十一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和政策;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第十二条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单位。中心受市房改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执行市房改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中心与受托银行应当紧密配合,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和个人查询系统,逐步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电算化、科学化,保证各项服务工作的有序进行。第十四条未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中心不得擅自动用住房公积金,也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第十五条对宣告破产的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和欠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予以偿还。第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必须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房改领导小组在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预算和决算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议报表,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必须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定期对中心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七条中心必须建立和实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对帐制度,并定期公布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凡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按截留或挪用公款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各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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